本文围绕判决书遗漏证据采信说理可认定程序违法展开,结合最高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给出法律依据、违法认定理由、例外情形与维权办法 : 一、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院判决书需围绕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举证质证、庭审核查情况,对全部证据采信或不予采信写明理由,不能对一方证据只字不提、仅细致评述对方证据 。 二、未写明证据说理构成程序违法的三点依据 1. 违背证据裁判原则:裁判以证据定事实,缺少证据认证说理,案件事实认定缺乏合法基础。 2. 侵害当事人辩论权:未说明证据取舍理由,变相剥夺当事人举证抗辩、后续申诉救济的法定权利。 3. 违背公正审判原则: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前提,证据说理缺失属于程序瑕疵,直接影响判决公正性。 三、两种可不详尽载明证据说理的例外 1. 庭审中法官已当庭对证据采信与否作出释明,判决书可不再重复列明; 2. 简易程序案件,非关键证据可简化说理内容。 注:上述例外≠完全不写证据说理,完全遗漏仍可能违法。 四、当事人核验维权方式 遇判决书遗漏证据认证说理,可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凭法院书面答复判定原审文书是否违法;后续可将程序违法作为上诉、再审的关键突破口。 遗漏证据采信 程序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