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女子进入一家高档商场,话说消费的话,也得逛一逛、挑一挑吧,没想到商场内的

梅姐说法 2026-06-01 15:16:56

深圳,一女子进入一家高档商场,话说消费的话,也得逛一逛、挑一挑吧,没想到商场内的一个女员工,直接开始对女子翻白眼,双手叉腰,态度傲慢的说:“这个商场是给你们服务的吗?这是给上帝服务的,你们这些没钱的人,快走吧。”听到这话,女子懊恼的很,还没开始反驳,对方又说:没钱,穷逛个啥啊! 这不就是歧视消费者吗?还人身攻击,什么叫“穷人”呢? (经济视点5月31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从本质上来说,这位女员工,就是商场的一位服务员,有网友表示:请问她从早站到晚,有200元吗?请问她富贵了吗? 这件事,还要从顾客进来逛商场开始说起。 有一位女子,跟朋友随行,二人进入一家比较高档的商场里消费。 要说跟好朋友逛街,那不就是压马路啊、闲谈啊、扯东扯西、东看西看呗,其实,这就是很正常的操作。 当时女子跟朋友两个人,就是在商场里说说笑笑,东瞧瞧、西看看。且不说到底买不买得起,挑挑拣拣,也总归难免的吧。 也不知道是女子的装扮很随性呢,还是没有穿的很整齐,竟然就被一个女服务员给鄙视了。 女子大老远的,就感觉到,不远处,有个人的白眼,已经翻上天了。而且,对方还不断的把寒冷的目光,指向了自己。 循着这股寒意望去,女子看到不远处,果然有个女服务员在给她翻白眼。 还没等女子跟朋友开口呢,对方就开始咄咄逼人了:哟!这是穷人该来的地方吗?逛半天,买啥了? 不仅如此,女服务员又开始阴阳怪气了:我们这个商场,可是给有钱人服务的,有钱人才是我们的上帝呢,你算哪门子葱? 女子实在听不下去了,这就是对自己的人格侮辱吧,回头一看,对方又双手撑着腰,态度极其傲慢的开始大叫:穷人就赶紧离开吧,不要在这里穷逛了,逛半天,什么也买不起。 这种话,任谁听了不心痛了,内心真的很纠结。 谁能想到,跟好友来商场逛逛街、压压马路来的,却被里面的员工给鄙视了,甚至还要驱赶自己离开的意思。 这就是一种侮辱跟歧视吧。 要说即便这个商场再高档、再富贵,不消费的话,就不给进来了吗? 还有,为什么要狗眼看人低呢?别人不买东西,就要驱赶,就要被骂是穷人,就要受到言语侮辱,作为服务人士,这个态度不大对吧。 女子立刻将这件事给告诉了商场管理者,希望经过投诉,能够给自己一个答复。 目前这家购物中心则回应称:会调查相关人员,后期会将情况及时反馈。 《民法典》第 1024 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消费者逛街,彼此互不干扰,但是女服务员态度傲慢,还眼翻白眼,对女子进行侮辱,此举已经构成侵权。 《民典法》第99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包括人格尊严在内的一般人格权。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自尊、人格尊严,不容许任何人进行诋毁跟侵害,存在歧视的行为,骂人家穷,这就是一种侮辱,不合法、不合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第 2 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对他人进行人格辱骂的,构成治安违法,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因为事发之时,正是处在公共场合,女服务员当众辱骂,带有歧视性质,这让女子很难堪,甚至对她的身份、人格都进行贬损,言行举止极其恶劣。 针对这类事件,可以依法报个警,要求相关部门对该服务员做出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此举还构成名誉权侵权,女子有合法理由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当然,如果对女子辱骂之后,其精神状态受到影响,或者造成困扰,女子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4 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服务员均不可以对消费者进行诽谤、侮辱。 如果存在过错,侵权者需要立刻赔礼道歉,并且还要赔偿精神损害费用。商场作为经营单位,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相关部门也可以责令要求商场立刻整改,还要对经营者做出行政处罚。 大家说说,这件事可气不。 信源:经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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