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湖北,一70岁老汉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带老伴回家,岂料,一不小心撞上路边电线杆,老汉当场死亡,而老伴重伤,事后,家人向供电公司和公路管理部门索赔34万,法院最后竟判赔20万! 在中国农村,老年人骑三轮摩托车是再普通不过的事。这类车操作简单,能拉货能带人,对公共交通稀疏的乡村来说几乎是唯一的代步工具。 但偏偏就卡在这里——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必须持D类驾驶证才能上路。按原先规定,申领摩托车驾照的年龄上限是60岁,60岁以上根本没资格考。 后来公安部修订规定,把上限提高到了70岁,70岁以下才可以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驾照。也就是说,70岁就是那条死线,跨过去便不合法。 李国安,就活在这条线的边缘。湖北某地,70岁,无证,三轮摩托车连牌照都没有,车况也马马虎虎。2024年6月20日傍晚六点多,李国安骑着这辆车带着老伴胡秀珍往家走,夏天天黑得晚,路面平整,能见度不差。就是这样的情况下,李国安的车头突然歪向路边,正撞上一根电线杆。 撞击力道很大,李国安被甩了出去,当场没了气息。胡秀珍也被摔出车斗,重伤,路人拨打120送医院抢救,勉强保住了命。 2011年10月30日晚近九点,安徽省五河县工业园区内,张某骑电动车途经一段已通车但尚未竣工验收的道路,一头撞上立在路面中间的电线杆,经抢救无效身亡。事故认証书写明,张某承担主要责任,电力公司与工业区管委会承担次要责任。 张某家属起诉后,五河县人民法院还依职权追加了道路建设方和施工方为被告——理由是该路段未经验收即擅自开放通行,违反了《公路法》第三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各被告均承担了相应赔偿。这个案子的逻辑,和李国安案高度相似。 李国安的家属提出,事发现场的电线杆距离公路实线仅80厘米,《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明确规定供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这根电线杆的位置显然不达标。 《公路法》第三十五条也要求公路管理机构保证道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家属认为,供电公司和公路管理部门长期放任这一安全隐患,才间接造成了这场事故,两方理应共同担责,故提出3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古语有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话对侵权方适用,对违规驾驶者同样适用。 李国安无证、无牌上路,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但无证驾驶究竟是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电线杆的位置是否本身存在合规问题,又是另一回事了。 宁夏银川曾有一起相近的案件,当事人赵某珍无证骑三轮摩托车,撞上了因道路扩建后被"推入"路中的电线杆,交警认定赵某珍全责。但法院审理后仍判定电线杆管理方承担一定比例赔偿,原因是管理方未及时处置道路改变后产生的安全隐患,存在明显的管理过失。 这个裁判思路说明,无证驾驶并不自动等于事故的唯一原因。各方是否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才是法院重点审查的方向。至于李国安案中20万最终是怎么分配的,供电公司与公路管理部门各自背了多少,认定逻辑又落在哪条法律条文上——这才是这个案子最耐人寻味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