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手欠的代价!”北京,女子李某因为一部手机只能解锁一辆共享单车,私自骑走他人未上锁的私人自行车。本以为只是临时借用无伤大雅,谁知被警方依法认定盗窃并予以行政拘留!女子满心不服坚决维权,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结局简直大快人心! 事情发生在 2026 年 5 月的一天,李某带着孩子去密云区某商场逛街,逛完准备回家的时候,她拿出手机想解锁一辆共享单车。但是一部手机只能解锁一辆车,她和孩子两个人需要两辆车,于是就在停车场里四处找其他能骑的车。 就在这个时候,她看到了一辆没有上锁的捷安特牌自行车,停在正规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上。李某没有多想,直接让孩子把这辆自行车骑回了家,自己则骑着解锁的共享单车跟在后面。 这边车主买完东西出来,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当场就报了警。现在商场里到处都是监控,民警很快就通过监控录像找到了李某的行踪,一路追踪到了她的住处。 当民警敲开李某家的门时,那辆被盗的自行车就放在她父母的卧室里,车锁已经被人破坏了。民警当场查获了这辆自行车,随后对李某进行了询问。 经过价格鉴定,这辆自行车价值 270 元。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盗窃公私财物为由,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 5 日的处罚决定。李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李某和她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好几个理由来为自己辩解。首先,李某说自己只是临时借用一下自行车,并没有想把它占为己有的意思,用完之后本来是打算还回去的。 其次,她声称自己当时误以为这辆自行车是共享单车,因为现在很多共享单车都停在商场停车场里,而且有些共享单车确实会出现没上锁的情况。她的律师还补充说,这辆自行车停在那里没人管,应该属于无主物,骑走无主物不构成盗窃。 除了这些,李某一方还对警方的执法程序提出了质疑。他们说警方提交的价格认定文书没有签字盖章,鉴定程序违法,而且这辆自行车看起来很旧,实际价值根本不到 50 元,达不到行政处罚的标准。 律师还提出,车主不能提供购车发票等凭证,不能证明这辆自行车就是他的,所以车辆权属不明,警方不应该处罚李某。 针对李某一方的这些辩解,公安机关一一进行了回应。警方出示了完整的监控录像,清楚地记录了李某让孩子骑走自行车的全过程。 警方还指出,李某把自行车骑回家后,直接放在了自己家的卧室里,还破坏了车锁,根本没有任何要归还的迹象。如果真的是临时借用,至少应该留下联系方式,或者把车停在原地等车主回来,而不是偷偷骑回自己家藏起来。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这辆自行车确实是车主的私人财产,车主虽然没有随身携带购车发票,但是能够准确描述车辆的品牌、颜色、型号和一些独特的特征,这些特征都和查获的自行车完全一致,而且监控录像也证明车主确实把车停在了那个位置。 法院明确指出,停放在正规停车场的私人车辆,即使没有上锁,也不属于无主物,更不是被遗弃的物品。任何人都不能因为别人的东西没锁好,就擅自把它拿走。 关于李某说自己误以为是共享单车的辩解,法院也没有采纳。法院认为,共享单车都有明显的标识,比如车身的颜色、二维码、品牌标志等,普通人很容易就能分辨出来。 这辆捷安特自行车是私人车辆,没有任何共享单车的标识,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可能分不清私人自行车和共享单车的区别。而且李某自己也承认,她是因为一部手机只能解锁一辆共享单车,不够两个人用,才去找其他车的,这说明她当时已经知道自己需要再找一辆车,而不是误认。 最重要的一点是,李某把自行车骑回家后,没有主动联系车主归还,也没有向任何部门说明情况,而是把车藏在了自己家里,还破坏了车锁。这些行为都足以证明,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这辆自行车的故意,而不是什么临时借用。 对于李某提出的价格认定文书程序问题,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价格认定文书在形式上存在一些小瑕疵,但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都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结果是客观真实的,这辆自行车的价值确实是 270 元,已经达到了盗窃公私财物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上的轻微瑕疵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定性,也不影响对李某行为的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又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全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于是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件事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千万不要有贪小便宜的心理,不要觉得别人的东西没上锁就可以随便拿。哪怕是一辆价值不高的自行车,只要是别人的私人财产,未经允许擅自骑走,就可能构成盗窃。 法律不会因为你说 "我以为是共享单车" 或者 "我只是临时借用" 就网开一面,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盗窃,不是看你怎么说,而是看你怎么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