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再次打败亲情!北京,男子患肝癌已经是晚期,他放心不下妻女,在去世前3天,请朋友和主治医生帮忙,在护士站打印了一份遗嘱,把车、包括车位车牌,房、存款留给了妻女。男子离世后,他的父母认为,这份遗嘱不合法,怀疑遗嘱有假,随后把儿媳、孙女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父母应分一半。法院判决,出乎所有人的意外! 李先生肝癌晚期,身体一天不如一天。 到了最后那段日子,他住在ICU里,心里最放不下的就是妻子和独生女儿。 他名下有2套位于西城区的房子、一辆车、一个车位,还有存款和现金。 他想把西城的两套房、车和现金存款都给女儿,外地那套房,留给妻子。 但他心里也清楚,自己父母还健在,按照法定继承,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他必须留下遗嘱,免得他不在了,家人为此发生纠纷。 但李先生已经病得很重了,别说出去找律师、跑公证处,连下床都费劲。 他想来想去,觉得打印遗嘱最现实,由自己口述,找人帮忙打字,再打印出来签字。 去世前3天,他请来了一位关系很好的朋友,还有一直给他治病的主治医生,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在ICU病房里,李先生拿着自己提前想好的草稿,朋友就坐在旁边,打开笔记本电脑,把他念的内容敲进文档里。 主治医生全程都在病房里,一边看着李先生的状态,一边听他把遗嘱内容念完。 记录完成后,病房里没有打印机,朋友和医生只能拿着笔记本,到旁边的护士站把遗嘱打印了出来。 打印好之后,他们立刻拿着纸质遗嘱回到病房,给李先生从头到尾念了一遍。 李先生接过遗嘱,自己又仔仔细细看了一遍,确认和自己想的一模一样,这才签了字。 他的朋友和主治医生作为见证人,也在遗嘱上签了名,写下了当天的日期。 不成想,李先生去世后,问题还是爆发了,他的父母不接受这份遗嘱。 而且对遗嘱质疑,遗嘱是打印出来的,而法律对打印遗嘱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见证人必须全程在场,遗嘱和见证人必须在每一页签字,标注日期。 最关键的是,打印遗嘱的过程,必须符合时空一致。 也就是说,从在电脑上打字、到在打印机上打出来、再到签字确认,整个流程应该在连续的时间,同一的空间内完成。 而李先生这份遗嘱,是在病房里录入文字,再拿到护士站打印,老人认为,空间变了,时间也断了线,遗嘱不合法。 老人请了律师,法庭上,律师抓住了这个点反复强调,ICU病房和护士站,是两个不同的地方。 朋友和医生从病房走到护士站,这中间就脱离了李先生的视线,谁也不能保证打印出来的文件,和病房里录入的内容完全一致。 万一被替换了,万一被人动了手脚呢? 所以这份遗嘱不能算数,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父母应该分得一半李先生的遗产。 李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当然不认可这个说法,她们认为,病房和护士站就紧挨着,整个过程前后不过几分钟。 两位见证人全程参与、一步没有离开过打印出来的文件,李先生自己也是看完了全文才签字的。 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根本没有被打破,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已经满足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两位见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他们全程参与了这两个步骤。 整个过程虽然从病房挪到了护士站,但空间上是紧邻的,时间上是连续的,没有给任何篡改、替换留下机会。 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满足,内容具体明确,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是为了确保打印遗嘱真实、合法。 因为打印遗嘱不像手写遗嘱那样,有独特的笔迹可识别,容易被篡改或伪造。 所以需要严格的形式要件来保障。 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是为了让遗嘱订立过程处于见证人的监督之下,防止他人在遗嘱订立过程中搞鬼,保证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李先生和两位见证人也都在遗嘱上签了名、注明了日期,符合中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所以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是合理的。 最终,法院认定,李先生订立的打印遗嘱有效,驳回其父母的诉讼请求。 既然遗嘱有效,那么怎么分财产也是个问题。 李先生名下的车位和车辆,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律,要先分出一半归妻子所有,剩下的一半才算是李先生的遗产,然后再按照遗嘱由妻女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车位由妻子和女儿各占一半份额,车辆由女儿继承,由女儿向母亲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法律要求时空一致,是为了防止伪造、防止被胁迫、防止说不清楚的争议。 这件事也提醒人们:立遗嘱这件事,千万不要拖到最后那几天。 李先生是幸运的,他请的见证人靠谱,但现实中,因为差了一个签名、差了一页日期、因为打印机在另一个房间而被认定无效的遗嘱,比比皆是。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