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2岁女童在幼儿园独自接水,老师从身边路过,未看到地面有积水,不慎滑倒,无法控制地与女童相撞,竟直接坐在她的腿上,女童痛的哇哇大哭。经过医院检查,女童右腿骨骼断裂,伤情十分严重。而园方只付了腿部支具的费用,其他费用不闻不问,涉事老师电话不接,家长提出5-10万赔偿,被园方认为不合理,还说她影响了幼儿园正常运营,不愿私下和解,让她走法律程序。双方闹得很僵,家长无可奈何! 据孩子母亲韩女士讲述,自家年仅两岁的孩子平日里乖巧懂事,每天开开心心前往幼儿园上学,谁也没想到平静的校园里会突发横祸。 事发当天,孩子独自在园区内接水,丝毫没有察觉到身旁潜藏的危险。 就在这时一名老师从孩子身边经过,因地面留有积水湿滑难行,老师一时脚下失控重重滑倒,整个人径直坐在了年幼孩子的腿上。 突如其来的撞击让孩子瞬间疼得放声大哭,稚嫩脆弱的骨骼根本承受不住成年人的体重,事后经过医院详细检查,孩子右腿骨骼断裂,伤情十分严重。 看着年幼的孩子整日被伤痛折磨,行动处处受限,夜里常常因疼痛难以安睡。 韩女士内心满是心疼与自责,一家人整日奔波医院照料孩子,身心俱疲,满心期盼幼儿园能够主动担责,妥善处理后续治疗事宜。 可事情的发展却让韩女士满心失望。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仅仅为孩子支付了腿部支具的费用,孩子后续复查诊疗、康复养护产生的各类花费,园方迟迟不肯承担。 心急如焚的韩女士多次主动联系涉事老师,想要沟通协商后续事宜,可打电话无人接听,发消息也始终得不到回复。 对方全程避而不见,没有一句诚恳的道歉,更没有半句暖心慰问,冷漠的态度让家长倍感寒心。 面对家长的不满,幼儿园负责人也道出了自身想法。 校方承认此次意外园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坦言老师滑倒伤人实属无心之举,并非故意为之。 后续会对园内教职工加强安全宣教,全面排查园内地面安全隐患,及时清理积水做好防滑措施,同时愿意提供完整事发监控还原事实经过。 对于赔偿争议,园方表示从未拒绝承担合理费用,只是希望家长能够整理好所有就医消费票据,凭正规单据依规报销。 校方还透露,家长此前曾先后提出5-10万元数额较高的赔偿诉求。 园方认为该金额超出合理赔偿范围,觉得此类要求并不合理,还直言家长的频繁争执已经影响到幼儿园正常运营,因此不愿私下和解。 建议双方通过正规法律途径划分责任、判定赔偿金额。 家长很不解,难道孩子在学校受伤,家长还有责任了吗?是是孩子有责任还是家长有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地面有积水未及时清理、无防滑警示,属于明显的安全管理失职。 老师在履职过程中滑倒压伤孩子,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幼儿园承担 。 幼儿园无法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因此不能免责。 2岁女童无民事行为能力,独自接水是正常行为,不可能预见地面湿滑危险,自身无任何过错 。 家长将孩子送入幼儿园后,监护责任临时转移给幼儿园,家长对园内发生的事故无过错、无责任 ,无需分担损失 。 纵观整件事,此次意外的主要责任依旧在幼儿园一方。 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入园后安全监护责任全权交由校方,园内地面积水未及时清理,安全防护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 老师履职期间发生意外伤人,属于职务行为,幼儿园理应主动承担孩子全部合理医疗、护理、营养等相关费用。 家长心疼孩子受伤,心情可以理解,诉求赔偿也要秉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据实际损失合理维权,切勿盲目索要高额补偿金。 而幼儿园也不该一味推诿僵持,即便不愿私下协商,也该积极主动安抚孩子与家长情绪,先行保障孩子顺利完成后续治疗。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