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42岁女教师课间制止六年级学生斗殴时,竟被失控女生用金属镊子猛戳眼球。致右眼球破裂、前房积血,先后两次开刀手术,仍面临白内障、青光眼等并发症与应激创伤。警方认定故意伤害,法医鉴定轻伤二级,却因伤人者未满14岁免予行政处罚。网友:未成年不是免死金牌! 据报道,宋女士今年42岁,是瑞安当地一所小学的英语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已有17年,一直认真负责,对待学生耐心温和。 1月7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宋女士刚给六年级某班上完英语课,留在讲台上批改作业。 就在这时,班里一名男生和一名女生突然发生冲突,两人从教室打到走廊,又返回教室,连续三次争执不休。 看到两名学生情绪激动、互不相让,宋女士赶紧上前拉架。 她先劝开第一次冲突,本以为事情就此平息,没想到两人又跑到走廊继续争吵。 宋女士出去安抚了男生,全程没有批评女生,随后便返回教室。 可没过多久,两名学生再次扭打在一起,还摔门泄愤。 女生回到座位后,宋女士走上前,温和地劝说她“打架解决不了问题”。 谁也没料到,这名女生当时情绪极度激动,听到劝说后瞬间爆发,猛地站起来,手里拿着一把金属镊子,直接朝着宋女士的右眼戳了过去。 事发突然,宋女士根本来不及反应,右眼当场被戳中,剧痛难忍,鲜血直流。 周围学生吓得惊慌失措,赶紧告知其他老师,众人连忙将宋女士送往医院救治。 送到医院后,医生检查发现宋女士右眼眼球破裂,伤情十分严重。 当天,宋女士接受了右眼眼球破裂修补手术;1月22日,又被迫接受右眼后入路玻璃体切除术、右眼视网膜光凝术、右眼前房冲洗术等多项手术。 医生告知,后续还需要进行第三次手术,且术后可能出现外伤性白内障、青光眼等多种并发症,视力恢复情况不容乐观。 截至目前,宋女士的家属已为她支付了近两万元的手术费用,后续治疗还需不少开支。 更让宋女士难受的是,眼部受伤后,她不仅身体承受巨大痛苦,心理也受到严重影响,经诊断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情绪时常焦虑、低落,难以平复。 事发当晚,宋女士从同事口中得知,戳伤自己的并非拳头,而是一把金属镊子。 第二天,也就是1月8日,宋女士在家人陪同下,向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报了案。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调取了现场监控,询问了相关学生和老师,固定了相关证据。 2月11日,警方出具了《鉴定意见通知书》,经法医鉴定,宋女士右眼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可警方经过调查确认,涉事女生是六年级学生,案发时未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 基于此,警方最终对涉事女生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书》。 宋女士表示,鉴定结果在今年3月前后就被民警口头告知,警方也曾组织过两次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月18日,宋女士才拿到正式的《鉴定意见书》,此时距离鉴定结果出具已过去三个多月。 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和市民都对宋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也对涉事女生的行为感到震惊。 六年级学生,年龄在11至12岁左右,本应是懂事明理的年纪,却因一时冲动,用危险工具伤害老师,这样的行为实在不该。 从事件经过来看,宋女士全程只是正常劝架,没有任何过激言行,更没有打骂学生,完全是出于一名教师的责任和善意。 可她的善意,却换来如此严重的伤害,这不仅让她个人难以接受,也让不少教育工作者感到寒心。 针对这起事件,有专业律师表示,涉事女生虽因未成年免予行政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这起事件中,涉事女生的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若存在管理疏漏,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宋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准备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涉事女生的监护人和学校追责,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公正处理此事,让宋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希望这起事件能够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共同守护校园这片净土,守护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安全。 信息来源: 小强热线浙江教科 2026年5月19日 《42岁女教师劝架被六年级女生用镊子戳伤眼球,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女生因未成年免予行政处罚,律师:学校与监护人均需担责。浙江瑞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