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新闻报道,说实话有点蒙,本案属于典型的环境侵权纠纷,主要涉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其次是行政法律关系。村民们患癌比例高,地下水锰超标3倍,而化工厂连环评和排污许可证都没有,光从事实看就感觉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咱们无能做救世主,只说基本原则,法律上,《民法典》第1229条对环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第1230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主观上不需要化工厂是否存在故意以及化工厂需要证明自己的排污与村民患病无关,这对村民是有利的。我觉得村民可以走两条路:一是提起环境侵权共同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二是针对环保部门不履职提起行政诉讼,甚至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律师说法超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