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严某与工友张某一次小聚后,一人与世长辞,另一人成被告被索赔16万余元!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认为:应该赔,赔1万余元。那到底依据着什么?又引起了我们哪些反思呢? 2025年9月23日的晚上,劳累一天的严某找上工友兼朋友的张某,平日里除了上工也没什么娱乐活动的二人一拍即合,相约到工地附近的小馆子吃点喝点。 于是,换下工装,洗去一身疲惫后,张某乘着严某的摩托就来到了馆子门口,停好车后,二人开始熟络得点起菜来,为了解乏也为了聊得更畅怀,还点了一些白酒。 酒菜上桌后,二人开始推杯换盏,聊近况,聊曾今,也聊着过往,此刻的世界仿佛都在他俩那一桌的酒和菜里。 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之后,二人觉得时间还早,聊得也正尽兴,便很默契地在江边上散起了步,也许是江风拂着被白酒晕红的面庞很舒服,也许是聊得投机不知不觉忘了时间。 散步了许久之后,为了不耽误次日的工作,二人准备各自回家休息,于是,严某骑上那辆无牌的摩托载上张某往张某停放电动车的地方而去。 不久后,张某到达电动车所在地,二人稍作寒暄之后,各自回家,虽说是喝了酒,但二人都觉得没喝多醉,又散步了许久,加之住的地方都不远,所以也没有想着互相阻止骑车回家。 然而,就是那几分钟就能到住处的路程,二人从此以后,阴阳两隔。 当晚的20点57分,严某因为不当的操作导致驾驶的摩托车失控撞向路边的护栏,颅脑受到严重损伤,立刻就失去了生命体征。 收到报警电话后,民警也是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调查取证,调查结果证明:摩托车失控的主要原因在于严某的操作失当,同时严某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并且严某还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 交警部门最终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严某自身,所以判定严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时,陷入悲伤的严某家人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一纸诉状,将一同饮酒的张某告了,诉求是:主张张某要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各种赔付款项总金额16万余元。 身为严某的朋友兼工友,二人相识已久且感情相处不错,所以得知此事后张某先是惊讶再到悲伤,心想着这么年轻人就走了很是可惜,且作为一个家庭的顶梁柱,也为其家人感到痛心不已,但没想到对方家人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认为,事故责任判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基于交通法的规定,事故的成因和事故的结果相对应,所以支持了严某对自己行为造成恶劣结果负绝大部分责任的主张,但同时,基于张某没有积极地劝说严某酒后别骑车这件事确有不当之处,支持张某承担1%的赔偿,金额约1万余元。 一开始,严某家属还是觉得不太能接受,但是法院给出解释: 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知道自己酒后是不得驾驶机动车的,但仍然选择侥幸、冒险、违法; 严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两个违法行为并存; 考虑到酒后二人散步许久,且聊天、骑车、包括送张某取电动车全程没有什么异常,加之严某回住处也就几分钟路程,张某的预见和阻止能力在此刻是有限的。 严某家人仍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整个事件中牵涉到哪些主要的法律呢?我们来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本案中严某属于无证驾驶,但醉驾涉及刑事责任,所以涉及到刑法中危险驾驶罪里面的醉酒驾驶机动车。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醉驾适用)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达到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 ≥80 mg/100mL),处拘役(1–6 个月),并处罚金。 醉驾是看行为本身,并非要有一定的结果导向,即但凡醉驾就是违法,无需发成交通事故,当即构成犯罪。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那责任人需要承担5%-20%的侵权责任,但本案中事实清晰,结论合理,张某只有轻微责任,所以只承担了1%的赔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