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62岁抑郁症老人陈某,在家割腕自杀被救后,医院坠楼身亡。 家属未反思自身陪护疏漏,反倒起诉医院索赔152万,最终被法院驳回。 该案由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已正式生效。 相关判决文书及案件细节,均可在裁判文书网查询核实。 2024年10月,陈某因长期受抑郁症折磨,在家中实施割腕自杀。 家属发现时,陈某已陷入昏迷,紧急拨打120送往当地综合性医院。 医院急诊外科迅速接诊,为陈某实施左手腕部肌腱缝合术。 同时为其进行颈部清创缝合术,全力抢救其生命。 经过数小时的紧急救治,陈某脱离生命危险,转入ICU观察治疗。 ICU医护人员诊疗时发现,陈某自杀意念强烈,只是身体虚弱无法行动。 医院随即为陈某开具抗抑郁药物,安排医护人员按时督促服用。 待陈某病情稳定后,从ICU转入创伤外科普通病房继续治疗。 转入普通病房当天,医护人员就专门与家属进行沟通告知。 明确告知家属,陈某有严重自杀倾向,必须加强陪护不可疏忽。 医护人员建议家属实行24小时陪护,最好多人轮流看管。 同时提醒家属,尽快带来陈某平日服用的抗抑郁药,保证用药连贯。 遗憾的是,家属未能重视这份叮嘱,陪护期间多次出现脱岗。 陈某转入普通病房的第三天中午,悲剧再次发生。 当时家属不在病房,陈某强撑虚弱身体,独自走出了病房。 他走到楼层窗户边,目光落在装有限位器的窗口上。 经查,该窗户最大开启宽度仅19厘米,离地高度107厘米。 该规格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正常人无法意外坠落。 但陈某求死执念极深,用尽全身力气强行推开了窗户限位器。 他艰难钻过狭窄缝隙,从8楼一跃而下,当场身受重伤。 楼层护士巡查时发现异常,立即呼叫急救团队赶赴现场。 医护人员再次全力抢救,却仍未能挽回陈某的生命。 陈某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陷入巨大悲痛之中。 但他们没有反思自身陪护不到位,反而将责任全部推给医院。 家属认为,医院明知陈某有重度抑郁症,却未采取约束隔离措施。 他们声称医院未履行看护责任,才导致悲剧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家属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528011.55元。 庭审现场,双方围绕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展开激烈辩论。 医院提交了完整的诊疗记录、陪护告知书及监控录像等证据。 医院辩称,陈某入院核心是治疗割腕外伤,并非专门治疗抑郁症。 作为综合性医院,不具备精神专科医院的强制隔离硬件条件。 医院对陈某实行二级护理,医护人员每两小时巡房一次,符合规范。 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天陈某两次独自离开病房,家属均未跟随。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医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院担责需有过错且有因果关系。 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是其主动且刻意的极端行为。 医院已尽到合理告知和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家属未履行陪护义务,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关键原因。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医院无责。 目前,陈某家属未提起上诉,已接受一审判决结果。 他们已妥善处理陈某的后事,慢慢走出失去亲人的悲痛。 家属也逐渐认识到自身陪护中的疏忽,对此深感懊悔。 涉事医院借此次案件,进一步完善了高危患者管理流程。 对有自杀、自伤倾向的患者,增加巡房频次,完善书面告知手续。 同时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明确陪护责任,防范类似悲剧发生。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