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海底捞,晚上快11点,一个男孩在店内跑动,一个服务员端着刚用完餐的高温红油锅离场,转角处,视线盲区,两人撞在一起,红油倾泻,孩子全身多处烫伤。 事发在最近这几天。 店方的说法很清楚,涉事门店店长称,工作人员此前多次提醒家长看管好孩子,不要让小孩在店内乱跑,家长没听。 事发瞬间,员工端着锅具准备转弯,孩子突然从左侧猛跑过来,双方都在对方视野盲区里,避让不及。 家长的说法同样不含糊,孩子母亲认为,事发时已近深夜11点,店内没有其他顾客,只剩他们一桌还在用餐,这种情况下,让孩子稍微跑动一下,她觉得不会有什么安全隐患。 她的原话是,如果是高峰期客流密集,她会约束孩子不下地,但现在店里没人。她还认为,员工端着滚烫锅具,理应留意周围环境、提前避让。 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没有结果,店方表示只能走诉讼途径解决。 这事网上吵翻了,有人骂家长失职,有人说海底捞也该反思,两边都不缺支持者。但如果抛开情绪,看法律怎么定——这事是有框架的。 《民法典》第1198条写得清楚,餐饮场所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个义务是法定的,跑不掉,但另一头,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也是法定的。 家长带孩子进公共场合,对热水、热汤、刀叉这些危险源,有持续近距看护的责任,放任孩子在餐厅跑,本身就是监护职责的缺失。 这就意味着,责任不是单方面的。 法律上管这叫“混合过错”——双方都有责任,按过错比例分担。 具体到这个案子,有律师分析过,家长被多次提醒仍然放任孩子奔跑,过错比较明显,预计家长承担60%到70%的主要责任,海底捞承担30%到40%的次要责任。 同类案例的判决也能参考。 2024年山东临沂,一个9岁孩子在火锅店被烫伤,法院判火锅店承担60%责任。 上海长宁法院判过一个景观池磕伤案,孩子在店内跑跳磕破面部缝了30多针,双方各担50%。不同案子判决比例不一样,看具体细节,但没哪个案子是某一方全责。 现在说什么都晚了。孩子已经烫伤,诊断记录显示伤得不轻,双方谈不拢,最后只能让法院来划比例。 可有一个细节值得琢磨,这位家长的逻辑是:店里没人,跑一下没事。 可高温红油不会因为店里没顾客就变凉,那个服务员也不会因为深夜11点就多长一双眼睛看到盲区。 把安全寄托在“别人会躲开”上,这个赌注太大了。 火锅店也好,别的餐厅也好,提醒家长管孩子是店方的义务,但提醒归提醒,家长把提醒当耳旁风,出了事再说“你怎么不躲开”,这个逻辑很难说服人,也很难说服法官。 反过来,店方提醒过家长,不等于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一键清空。 端高温锅走哪条动线、经过转角时有没有放慢、能不能用推车替代手端,这些问题是海底捞需要回答的,提醒过,不代表就做到位了。 这个案子的最终判决,会有法院来定,但对旁观的家长来说,真正值得记一笔的是——火锅店不是游乐场。 哪怕店里只有你这一桌,那锅汤的温度也在100度以上。 看好自己的孩子,比事后打官司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