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致害,保险公司拒赔乘客那部分?最高法:不支持!】 2026年5月6日

博喜谈商业 2026-05-09 00:12:25

【"开门杀"致害,保险公司拒赔乘客那部分?最高法:不支持!】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从6月30日起施行。 其中最受关注的规定,直击一个困扰无数当事人的现实痛点——"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乘客造成的损害? 让我们先看一个具体案子。 董某驾驶机动车在某路段停车,乘车人杜某准备下车。就在杜某拉开车门的瞬间——撞上了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潘女士。潘女士被撞倒在地,造成多处骨折,最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交警认定:董某和杜某负同等责任,潘女士无责。 潘女士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 按常理,这件事不复杂:对方有责任,保险公司赔钱,天经地义。 但保险公司不干。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即驾驶人董某)造成的损失,而杜某是乘客,不是被保险人。所以保险公司只赔驾驶人对应的50%责任,剩下25%(共计约10万元)拒赔,让受害人和杜某、董某自己去扯皮。 潘女士无奈,只能起诉。 最高法怎么说:乘车人的责任,就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个案子,一审法院支持了潘女士的诉求,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但这个判决逻辑,在5月6日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中,获得了正式的权威确认。 《解释(二)》第二条的核心意思是: 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并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赔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翻译成人话:保险不能因为开车门的是乘客就不赔。在对外赔偿关系中,驾驶人和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整体,他们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不能用来对抗受害人。 保险公司赔完之后,如果还有不够的部分,才是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算账的问题。 潘女士的案子,最终判决结果是:保险公司赔偿32万余元,不足部分由杜某和董某依法分担。 这条规定的真正意义:不只是多赔钱 很多人可能觉得,这不过是一个赔偿范围的调整,跟自己关系不大。 如果你这么想,就低估了这条规定的分量。 第一,这是对受害人利益的实质性保护。 "开门杀"这类事故,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责任人在事故中往往只是"疏忽",受害人却是直接受害者。如果赔偿渠道不畅通,受害人要同时向驾驶人、乘车人、保险公司三方反复拉扯,维权成本极高。最高法直接把口子封住:找保险公司要钱,一次解决。 第二,这对驾驶人和乘车人都有约束力。 驾驶人要履行提醒义务——停车后提醒乘车人注意后方来车,这个动作以后不只是道德要求,而是法院认定责任时会考虑的因素。乘车人更要注意:下车前多看一眼,不只是为了别人的安全,也是为了保护自己不被连带追偿。 第三,保险公司不能再用格式条款挡箭。 不少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条款里,确实有"本车车上人员不在赔偿范围"之类的表述。问题是,这条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即便合同条款如此约定,对受害人也不发生效力。格式条款不能对抗法律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受害人可以绕开这条"霸王条款"直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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