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到1955年,我国军区体制的变化一览! “四级制”变“三级制” 建国初期,我国实行四级军区体制,即一级军区(大军区)、二级军区、三级军区和军分区。 这些军区的级别和数量如下所示: 一级军区:野战军级,5个 二级军区:兵团级,17个 三级军区:军级,24个 军分区:师级,192个 1952年重新规划军区体制,从四级制改为三级制,合并二三级军区为省军区,即大军区、省军区以及军分区。 三级制下的军区级别和数量如下: 大军区:级别不变,6个 (新增西南军区) 省军区:兵团级5个,分别是山东、福建、云南、西藏、新疆军区,其他二三级军区为军级。 军分区:正师级。 1955年,六大军区改为12大军区,分两个级别,正兵团级和副兵团级,省军区全国统一为正军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