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案还有人觉得有争议
其实最高法早就整理成典型案例了,证据链完整,无争议。
最高法定性明确:暴力胁迫、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证据链“电梯视频”确实不是事前是事后,但忽略了全案的证据闭环:法院明确1. 事前:女方明确拒绝,无任何“同意”的沟通记录案发前女方多次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没有任何同意发生关系的表示,这是“违背意愿”的基础前提。2. 事中:反抗痕迹、伤情,直接证明非自愿现场被女方激烈反抗弄乱,女方身上有明显淤青、抓痕,这些痕迹不是“自愿”会留下的,直接印证了反抗行为。3. 关键旁证:男方亲口承认“强迫”事后男方和母亲的通话录音中,自己明确承认“她不愿意,是我强迫的”,这是最直接的自认证据。4. 事后:求救行为完全符合被侵害的反应女方点火烧窗帘求救、被男方限制人身自由、拿到手机后第一时间哭着报警,整个行为链没有任何“自愿后反悔”的迹象。5. 电梯视频:否定“自愿”的关键补充视频是事发后女方要逃离,被男方暴力拖拽回房的画面,证明事发后女方依然强烈抗拒,直接排除了“半推半就、事后闹脾气”的可能。
如果是你遇到谈条件,没谈拢,正常反应应该是什么?要么是避而远之,直接拉倒。要么是被迫让步,争取和解。你会在谈不拢,剧烈反抗的事后再去暴力胁迫么?这就是正常的谈法么?
所谓的“争议点”1. “没有全程录像,就不完整”法律不会单纯的有罪无罪推论。也不需要全部证据。需要的是定罪的证据完整,不能有反驳成立。
本案的事前拒绝、事中反抗、事后求救、男方自认,已经形成了完整闭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的定罪标准。所以不需要更多证据,就足够判了。除非有明确反例的其他证据。目前是没有。有的话就单说。
2. “订婚了,没谈拢就闹强奸”只要女方明确反对,暴力胁迫发生关系,就是强奸,和有没有订婚无关。也就是说,不管婚姻双方在谈什么条件,女方不同意性行为就不可以强迫。这部分是没有让渡的。女方多次明确表示拒绝婚前性,足够表达拒绝。男方不同意可以不结婚不继续谈。没有发生关系的正当性。
3. “女方事后反悔,算不算诬告”本案中女方没有任何讹财、设套的证据,案发前就已经全额退还彩礼,也没有向男方索要任何财物,不存在“诬告”的动机。所以这一点目前也没有证据支持。
你不能说证据不足,然后依据是更不足的甚至没有证据。这就是当前的情况。你可以说可能存在反驳证据但是没有留存。但是你不能直接去诋毁法院的办案流程。法院的认定很清楚。法院当然有可能错,但你首先需要拿出更强的证据,而不是有可能性。可能性那多了,不能拿可能性去当认定呀。
捉刀怪
快出狱了。[滑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