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辞职后,找了份月:薪45000元的工作,可把他乐坏了,万万没想到,前公司竟然给他搅黄了,说他“工作交接没完成”,就是不给他开离职证明。新公司一看男子这么大的麻烦,直接撤回录用通知,男子勃然大怒,直接把前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深圳一名男子在原公司任职多年后,觉得发展空间有限,便主动提出辞职,希望能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平台,辞职流程启动后,他顺利通过了多家企业面试,最终拿到了一家新公司的录用通知。 对方给出的月薪高达45000元,远超他此前的薪资水平,拿到这份高薪offer时,男子满心欢喜,觉得自己的职业规划迈出了关键一步,对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充满期待。 按照新公司的入职要求,离职证明是必备材料,用于确认劳动关系已合法解除,避免用工风险,男子随即联系前公司人事部门,申请开具离职证明,可让他始料未及的是,前公司直接拒绝了他的请求,给出的理由始终是"工作交接未完成",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说明。 男子多次与前公司沟通,解释这份证明对入职新工作的重要性,甚至主动提出可以配合完善剩余交接事项,但公司始终不为所动,坚持以交接未完成为由,迟迟不肯出具证明。 随着入职日期临近男子依旧没能拿到离职证明,新公司那边也不断催促,新公司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出于合规风险的考量,担心录用存在劳动关系纠纷的员工会带来后续麻烦,最终正式向男子发出了录用通知撤回函,明确表示因无法提供合规离职证明,不再录用他。 辛苦争取来的高薪工作就此泡汤,男子从满心期待跌入谷底,前公司的刻意阻拦,让他眼睁睁看着大好机会化为泡影,愤怒之下男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将前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因拒开离职证明导致自己错失高薪工作的经济损失。 法庭上前公司依旧以工作交接未完成、未归还相关密钥、曾将公司资料上传个人网盘等理由辩解,认为自己不开具证明的行为合理合法,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法定义务,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时依法履行。 这项义务不能附加任何前置条件,更不能以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进行抗辩或拒绝,工作交接与出具离职证明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便双方存在交接争议,公司也应通过协商、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扣留离职证明阻碍劳动者再就业。 同时法院认定,男子已拿到新公司的正式录用通知,因前公司拒开证明导致无法入职,最终被撤回录用,两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前公司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了男子的工资收入损失,结合案件事实、公司过错程度以及男子的实际损失情况,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前公司向男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4896.55元。 这起案件也给不少企业敲响了警钟,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离职证明是保障劳动者顺利再就业的关键材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滥用权力恶意阻拦员工离职再就业,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还会影响企业自身的合规形象与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