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这话真是说到心坎里去了,听完让人直呼解气。 先说说咱们身边最近发生的糟心事。湖南常德的尹先生,带儿子去看病的路上,听到“救命”声,本能地上前把一位摔倒的老人扶了起来。你猜怎么着?他不仅没等到一声“谢谢”,反而被老人的家属一口咬定是肇事者,张口就要3万块钱,还威胁着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尹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十几天里日子过得可想而知,精神恍惚不说,满大街一家家去调监控,最后总算在一个隐蔽角落里找到了关键的录像,铁证如山,这才算把事儿说清楚。可最让人寒心的是,面对这么硬的证据,对方家属连一句正经的道歉都没有,简简单单一句“对不起”,就直接走人了。 好嘛,敢情讹成了就是血赚一笔,讹不成也啥损失没有,拍拍屁股就走人。这算怎么回事? 当时舆论就炸了锅,大家都义愤填膺,可说完之后,心里又都有点发虚——下一次呢?下次要是没监控呢?如果监控也恰好坏了,尹先生是不是就得白白背上一辈子还不清的冤枉债,赔光所有的积蓄,甚至被毁掉整个家庭?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巨大风险,正是李玫瑾教授这个建议一出来,就引起强烈共鸣的根本原因。 你不得不承认,李教授这招实在是太高明了,直接打在了七寸上,一针见血地解决了最核心的“成本”问题。为什么讹人者这么肆无忌惮?根子上就是做坏事付出的代价太低了。一句轻描淡写的道歉,跟蒙受不白之冤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比起来,那点成本简直微不足道,根本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 你得这么看:为什么法律要对行凶抢劫严惩不贷,对故意杀人要课以重刑?就是因为他们对别人造成的伤害太大,必须用高额的成本才能拦住这股邪气。李教授的提议,就是要填补上法律在这个角落里的一个细微但致命的“缺口”,用实实在在的经济制裁,堵死这些想靠歪门邪道发财的人的后路。 而且你别以为这只是个不切实际的建议,人家李教授是在完整、严谨的法律框架内来推演这件事的。咱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对“敲诈勒索罪”有着非常明确的数额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认定为“数额较大”,公安机关就得依法立案侦查。你回头再瞅瞅尹先生这事儿,对方家属开口要多少?不多不少,整整3万!这个数,早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设定的“2000-5000元”这道红线,直接构成了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当然,一定也有人心里犯嘀咕:万一人家老人确实是被撞的呢?这恰恰是李教授建议最精妙、最严谨的地方。她说得非常清楚,前提条件就是——“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 你别忘了,法律上一个最基本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要是你真的被人撞倒了,你手里必定能提供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在场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医院出具的详细诊断书等等一系列完整的证据链。这套机制保护的,是那些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红口白牙、张口就诬陷好人的恶意行为。咱们不能因为一颗老鼠屎,坏了一整锅汤;更不能为了防备极少数的坏人,就让所有老人都失去被社会帮助的权利。老人如果真的受了委屈,正常的维权渠道依然是畅通无阻、受法律保护的。 咱们再把视线拉回到嘉兴那个事件中。月薪仅有3000块的保安老杨,看到老太太摆摊时突然倒地,他第一时间冲上去救人,又是打急救电话,又是跟着跑前跑后。结果呢?他救的是人,家属反手却把他给告了,索赔金额高达49万的天价,理由是“追赶导致老人摔倒”。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那段时间,老杨心理压力大得几乎崩溃,甚至开始怀疑自己当初伸手救人的决定是不是根本就是错的。幸亏法院调出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一帧一帧地回放,真相大白于天下——老人家是自己突发疾病摔倒在地的,老杨全程不仅没有任何追赶或争执的举动,反而一路飞奔是去叫救护车! 法院最后的判决,可以说大快人心:一审、二审法院全部驳回了家属的无理诉求,并且特别强调,法律绝不能让好人既流汗又流泪! 说到底,法律,不应该只是被动地去惩罚罪犯,它更应该像一面最坚固的盾牌,为善良的人抵挡风雨,为勇气保驾护航。李玫瑾教授的建议,价值就在于它把“讹诈”从原本模糊的道德灰色地带,拉回了黑白分明的法律框架之下,让每一个试图通过歪门邪道、恶意勒索去伤害无辜好人的行径,都不得不面对实实在在的法律后果。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