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车祸胎死宫内,保险公司凭什么拒赔精神损失? 太让人气愤了! 怀孕36周的准妈妈,眼看就要和盼了九个月的宝宝见面。 一场飞来横祸,孩子没了。 结果保险公司张嘴就来:没伤残,不赔精神损失。 我就想问一句:在你们眼里,到底什么才算真正的伤害? 江苏苏州的这件事,看得我心口堵得慌。 2021年9月,刘女士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被转弯的司机廖某迎面撞倒。 交警当场定责,肇事司机廖某全责,没有任何争议。 可谁也没想到,这场车祸,直接把这位准妈妈的人生,撞出了一道永远填不上的窟窿。 事故导致怀孕36周的刘女士,出现了胎盘早剥Ⅱ级。 36周啊朋友们! 还有一个月就到预产期,孩子已经完全成型,马上就能来到这个世界,睁开眼看看妈妈,喊一声妈妈。 结果呢? 胎死宫内。 刘女士忍着身体和心里的双重剧痛,上了手术台做了剖宫产。 身体上的刀口,总有愈合结痂的一天。 可那个没能来到世上的孩子,那份剜心的丧子之痛,是一辈子都消不掉的。 事后刘女士提起诉讼,除了医疗费、误工费这些基础赔偿,她最想要的,是一份精神损害赔偿。 结果保险公司的操作,直接刷新了我的认知。 他们当庭抗辩:刘女士的伤情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不赔。 这话一出来,我真的血压都上来了。 合着在你们的理赔逻辑里,只有身体缺了块零件、落下了残疾,才算得上是伤害? 一个母亲,怀胎九月,日日夜夜期待着新生命的降临。 最后却因为一场本可以避免的车祸,亲手送走了自己的孩子。 这种撕心裂肺的痛,这种深入骨髓的精神打击,在你们眼里,居然不算“严重精神损害”? 好在,法院的判决,守住了公道,也守住了法律的温度。 苏州相城法院审理后明确认定: 事故发生时,刘女士已经临近正常分娩期,作为期待新生命到来的母亲,在孕育生命的最后阶段遭遇胎死宫内,必然经历精神层面的巨大打击。 保险公司仅以不构成伤残为由拒赔,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其中3万元,是专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肇事司机廖某,也另外自行补偿了刘女士37000元。 我必须给这个判决点一个大大的赞! 法律从来都不是冷冰冰的条条框框,它是护着普通人的,是有温度的。 《民法典》写得明明白白,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来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只有构成伤残,才有资格要精神损失赔偿。 保险公司的算盘,打得也太精了。 收保费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什么都能保。 真到了要理赔的时候,就拿着条款抠字眼,连一个失去孩子的母亲的精神赔偿,都要想方设法赖掉。 这不是专业,这是寒心。 一个即将降生的孩子,一条鲜活的生命,在他们眼里,居然抵不上一个冷冰冰的“伤残等级”。 这件事,你怎么看? 你觉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站得住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