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湖南长沙,一女子上班时抓了个小偷,小偷恼羞成怒,直接扇了女子耳光,店长给女子发了66元红包,然后向公司给女子申请500元“委屈奖”,却被公司驳回,理由是:女子也还手了,顾客同样受到伤害,不符合委屈奖评定标准。“小偷”竟成了“顾客”?这个破公司,真是玩不起,女子愤怒辞职。 门店店长第一时间向段女士发放了66元红包作为临时安抚,同时明确表示会向公司申请500元的“委屈奖”,希望能以此慰藉员工在工作中遭受的委屈。 我看完这事,第一反应不是愤怒,是觉得荒唐。荒唐到想笑,笑着笑着,又笑不出来了。 一个员工,在店里上班,看见小偷,她抓了。抓小偷这件事,放在任何正常的社会里,都是该被表扬的。结果呢?小偷扇她耳光,她本能地还了手,公司就因为这个,把500块钱的“委屈奖”给否了。理由是啥?“她也还手了”“顾客同样受到伤害”。 等等,我捋一捋——小偷什么时候成“顾客”了?他进店是为了偷东西,不是买东西,他怎么就成顾客了?他扇员工耳光的时候,他是施暴者,怎么就成了“受到伤害的一方”?这家公司的逻辑,简直是拿脚后跟想出来的。 段女士当时是什么处境?她在上班,看见有人偷东西,她得管。这不是她想不想管的问题,这是她的工作,是她的职责。她管了,小偷恼了,一巴掌扇过来。你设身处地想想:你正在干活,突然被人扇了一耳光,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是站在原地微笑,说“你打得好”?还是本能地还手?99%的人都会还手,这是人的本能反应,不是她能控制的。 公司那帮坐办公室的人,大概是没挨过打。他们拿着段女士还手这件事做文章,说她“不符合委屈奖评定标准”。可他们有没有想过,她为什么还手?是因为她先被打了。她被打了,她自卫,这怎么就成了不委屈的证据?难道非得站着不动挨打,才算委屈?那叫委屈吗?那叫窝囊。 再说那个66元的红包。店长发这个红包的时候,大概也觉得不好意思,66块,买两杯奶茶就没了。可公司连这66块都不想出,还要把500块委屈奖给扣下来。段女士图这66块吗?她图的是个公道。她要的不是钱,是公司告诉她:你做得对,你受委屈了,我们挺你。 可公司给她的答复是什么?是“你不符合标准”。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你挨打是你活该,谁让你还手了?你抓小偷是你多事,谁让你惹麻烦?你把小偷当贼,可我们把他当顾客,你得罪了顾客,你还想要奖励? 这种公司文化,真是让人开了眼。 段女士最后辞职了,我一点都不意外。这种公司,不辞留着过年吗?你今天为抓小偷挨了打,公司说你“不符合标准”;明天你为了店里的事跟人起了冲突,公司照样不会护着你。在他们眼里,员工不是人,是工具。工具出了故障,他们不修,直接换新的。 我特别想知道,这家公司的“委屈奖”到底是个什么标准。是不是只有被打了不还手、被骂了不还嘴、被欺负了忍着不说,才算“委屈”?如果是这样,那他们要的不是员工,是机器人。机器人不会还手,不会还嘴,不会闹情绪,多好。 可段女士不是机器人,她是个活生生的人。她有尊严,有底线,有保护自己的本能。她抓小偷是对的,她还手也是对的。错的是那个小偷,错的是这家公司。 段女士辞职的时候,大概已经想明白了:500块钱买不走她的尊严,66块钱也堵不住她的嘴。她可以不要这个“委屈奖”,但她要告诉所有人,这家公司是怎么对待一个为它抓小偷的员工的。 现在这事闹到网上,公司大概要出来公关了。说什么“误会”、说什么“正在核实”、说什么“我们会妥善处理”。可这些话,段女士听不到了,她已经在找下一份工作了。她找下一份工作的时候,大概会问一句:你们这儿,小偷算顾客吗?挨打了能还手吗?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绿叶
优衣库?咱就不去了吧,不和小偷为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