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一五十岁女教师在回家路上,先被一辆车撞倒,还没等人反应过来,第二辆车又碾了过来。更残忍的是,这辆车没有停下,而是把她拖行了整整5.9公里,当场死亡。车上坐的,是几位高速系统的“头头脑脑”。司机醉驾、超速,事后还找人顶包、销毁证据。本来一场事故,被他们玩成了精心策划的“大戏”。 荣荣是一位普通的中学教师,在同事和学生眼中,她温和、尽责,像无数基层教育工作者一样,用粉笔书写着自己平凡却有意义的人生。 2024年4月29日,荣荣像往常一样结束了学校的工作,踏上了回家的路。 从学校到家的那段路,她走过无数次,熟悉到可以闭着眼睛描述出路边的每一棵树。 然而,命运在她途经某段公路时,骤然转向。 当晚,荣荣在回家途中,首先遭遇了第一辆汽车的碰撞。 荣荣的身体在第一次撞击后,倒在了冰冷的沥青路面上。 如果此时,后续的车辆能够及时避让,或许一个生命还有被挽回的余地。但遗憾的是,最坏的情况发生了。 仅仅片刻之后,一辆载有5人的汽车疾驰而来。 这辆车上的乘客,身份颇为特殊,他们均在某养护管理中心担任过重要岗位,其中,车辆所有人薛某旭,当时正是该中心的主任。 而驾驶人肖某,则是一名醉醺醺的驾驶员。 经检测,肖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属于严重醉酒状态。 他不仅醉驾,还在限速路段上超速行驶。 当他的车灯照亮前方路面时,已经来不及了。 车辆从倒在地上的荣荣身上碾压了过去。 更令人发指的是,这次碾压并未立即停车。 荣荣的身体被卡在了车底,被这辆车拖行了整整5.9公里。 在长达数公里的拖行中,荣荣的生命在极度的痛苦中一点一点流逝,直到车辆最终停下,她的生命也走到了尽头,殁年50岁。 事故发生后,车上的五个人并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救助,或者停留在现场接受处理。 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让自己“安全上岸”,一场围绕着“顶包”和“毁灭证据”的串供行动,迅速在这几个人之间展开。 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薛某旭,利用自己担任养护管理中心主任的身份和影响力,不仅参与了销毁与事故有关的关键证据,还开始做车上其他人的“思想工作”。 他试图说服其中一人,来为真正的肇事司机肖某“顶包”。 案件发生后,交警迅速介入,通过现场勘查、车辆检验、痕迹比对、证人询问等一系列工作,逐步揭开了这起案件的重重迷雾。 最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肖某醉驾、超速、肇事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除了驾驶人肖某外,车上其他人员的行为也已触犯了刑法。 2024年,检察院依法对肖某、薛某旭等三人提起了公诉。 对驾驶人肖某,指控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醉驾、超速、肇事逃逸等多项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对薛某旭,检察机关认为,薛某旭与驾驶人肖某在“妨害作证”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范围内,构成了共同犯罪。 2025年3月26日,法院依法对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详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指控,被告人薛某旭当庭否认了公诉机关对其参与共同犯罪的指控。 法庭上,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庭的,是荣荣的家属,他们明确地向法庭表示,不会谅解对方,只求法院重判。 有网友愤慨,醉驾已经够可恶了,撞了人不停车,还要拖行将近六公里,那得是多冷血的人才干得出来的事?更可恨的是事后还想找人顶包、销毁证据,这是把法律当儿戏,把人命当草芥!家属不谅解是对的,这种人必须严惩。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如果证据显示,薛某旭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并未指使肖某逃逸,而是参与了后续的“顶包”和“销毁证据”,那么薛某旭的行为更可能被定性为事后不可罚的妨害司法行为,单独构成其他罪名,而非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不过,《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在妨害作证和帮助毁灭证据这一层面,薛某旭与肖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 肖某作为肇事者,是“顶包”行为的直接受益人;薛某旭作为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帮助犯。二人完全可以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共同犯罪。 此外,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谅解书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家属明确不谅解,意味着被告人无法获得该减让,法院将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考量。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