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江苏无锡,一老人下雨天去河边洗拖把,因地面湿滑,老人不慎坠入河中,等

妙之聊生 2026-03-26 19:56:25

想钱想疯了!江苏无锡,一老人下雨天去河边洗拖把,因地面湿滑,老人不慎坠入河中,等人发现时,她早已溺亡。家属悲痛之余,把河道相关的管理部门和街道一起告上法庭,索要91万多元的赔偿,不料,法院一审和二审均驳回老人家属的诉求。 2024年10月26日下午5点多,无锡的天气阴沉沉的,刚下完雨,路面到处都湿漉漉的。 当地一位老人刘某,像往常一样扛着拖把,走到家附近河道旁的台阶处,打算在河边洗洗拖把。 看似这么平常的家务事,刘某完全没太在意雨天台阶湿滑的危险,也没多想靠近河边的安全问题,大摇大摆的走到台阶上准备清洗。 可没一会儿,意外就发生了,因为地面太滑,老人脚下一不稳,整个人直接坠入了河中。 等附近路人发现有人落水,赶紧跑过来施救,把他救上岸送往医院后,已经为时已晚,老人最终不幸溺亡。 好好的亲人突然离世,家属们心里满是悲痛和难以接受,情绪十分激动。 冷静下来后,老人家属不反思自己的过错,反而把这一切归咎于河道。 他们觉得老人的死不能就这么算了,这责任应该由河道管理方和街道来承担。 随后,家属一纸诉状,把河道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万多元。 在法庭上,家属拿出了自以为足够硬气的理由,一口咬定有关部门和街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事发的河道挨着居民生活区和通行路,本身就有安全隐患,管理部门有责任做好警示和防护,保障公共安全。 第二,河道四周没有安装护栏,也没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晚上没有照明设施,河道周边没有没防滑措施、垃圾也没及时清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标准,需要赔偿老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1万余元。 河道管理部门和街道也很委屈,老人下雨天洗拖把,自己不小心坠河,怎么还能把他们告上法院,这不是有枣没枣打一杆子吗?真的是谁死谁有理了。 他们辩驳,第一,老人是下雨天自己去河边洗拖把,疏于留意自身安全才不慎落水,这是她死亡的直接原因,管理部门并没有过错。 第二,事发的石阶是村里公共路延伸到水边的自然踏步,是当地村民长期以来亲水生活形成的,要全部封闭或改造,超出了他们的法定职责,也不符合当地的生活实际。 第三,雨天台阶湿滑是自然天气导致的,不是管理者维护不到位造成的危险。 第四,事发时是傍晚5点多,天并没有黑,而且河道沿岸不是市政道路,没有强制装照明的要求。 综上,河道管理部门和街道认为,他们不存在过错,不应当赔偿。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河道管理部门和街道的说法,驳回了老人家属的全部诉求。 老人家属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要求赔偿91万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该清楚雨天湿滑、河边有落差的潜在危险,却没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这才是坠河身亡的直接原因。 老人的坠亡和管理部门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雨天坠河离世,家属的悲痛之情固然让人理解,但将全部责任推给河道管理部门和街道,执意起诉索赔91万,实在有失妥当。 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雨天河边湿滑仍贸然洗拖把,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才是悲剧主因。 家属不该一味追责他人,更应该反思自身对老人的日常照料与安全提醒不到位,而非罔顾事实闹上法庭,只会闹出一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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