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男子去一公司谈项目,考察结束后,公司安排了晚餐,因男子提前告知自己有高

解豸说几法 2026-03-21 07:00:40

陕西渭南,男子去一公司谈项目,考察结束后,公司安排了晚餐,因男子提前告知自己有高血压,不能饮酒,因此,公司并未提前带酒。席间,有3人喝了两瓶啤酒,也均未劝男子饮酒,结束时,男子为了表达谢意,主动抿了一口啤酒。随后,男子被安排在酒店,谁知,次日,酒店工作人员,发现男子竟躺在房间地上,吓坏了,赶紧拨打了120,将男子送去医院。结果,男子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悲痛欲绝,直接将3名同饮者和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43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2023年5月16日,对于别人家只是普通日子,但对于吴某的家人是一辈子都忘不掉的伤心日子。 他们接受不了,好好的一个大活人,就是出去谈个业务,一夜之间,人说没就没了。 噩耗传来,吴某的家人伤心欲绝,天一下就塌了,家里的顶梁柱没了,他们一家老少该如何生活下去啊? 事情要从,2023年5月15日说起。 吴某告诉家人,他要去某公司谈个业务,谁知,他这一出去,就再也没回来。 当天,他来到某公司也一切顺利,先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进行了现场考察。 5点多结束后,公司一方为了尽地主之一,准备了丰盛的晚餐。 这些应酬都是在再正常不过的,吴某也没推脱,就跟随对方公司负责人和员工等一行9人,浩浩荡荡的来到了餐厅。 吴某是个做事很有分寸感的人,自己有高血压,不宜饮酒,因此,就把自己不能饮酒的情况提前向对方负责人吐露了。 负责人也是个面面俱到的人,非常体谅吴某的情况,关心他的身体,从一开始根本就没准备带酒。 众人落座后,一边吃饭一边聊工作、拉家常,气氛十分融洽,就算没有喝酒,也丝毫没有影响席间的氛围。 可吃到一半时,对方公司一位工程师提议喝点啤酒解解渴,在场三四个人都附和同意,当场就点了三瓶啤酒。 在场的人都知道吴某不能饮酒,全程没有一个人劝他,也没有任何人勉强他端杯。 那几人各自倒酒饮用,一顿饭吃完,三瓶啤酒都没喝完,总共也就喝了不到两瓶。 眼看饭局快要结束,吴某觉得对方热情招待,心里过意不去,想简单表示一下感谢,便主动拿起桌上的小玻璃杯,慢慢倒了三分之一的啤酒,只是轻轻抿了一小口,之后就再也没有碰过酒。 晚上八点左右,晚餐结束,对方公司派人把吴某安全送到提前订好的酒店房间休息,当时吴某精神状态正常,言行举止都没有任何异常。 任谁也想不到,这一次分别竟是永别。 第二天中午13点左右,酒店工作人员按照惯例上门询问是否续住,打开房门后,发现吴某直挺挺地躺在地上,任凭怎么呼喊都没有任何反应。 工作人员吓坏了,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火速赶到现场全力抢救,可最终还是没能挽回吴某的生命,吴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死因系呼吸心跳骤停。 对方发生这样的事,公司一方感到十分难过和惋惜。 让公司一方没想到的是,吴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公司和当日饮酒3人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143万余元。 3人得知这个情况后,觉得很冤枉,认为他们确实喝酒了,但压根没劝吴某饮酒,是吴某自己倒的酒,谁也没想到他就泯一口就能要了命。 公司也很冤枉,认为当日,根本就没准备酒,更没劝酒一说,凭什么让公司背锅啊? 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接待方及饮酒人员已知晓吴某病情,未劝酒、未强迫,已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不宜饮酒,仍自愿少量饮酒,应对自身生命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吴某家属,不能证明吴某的死亡与饮酒行为之间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驳回吴某家属的全部诉讼。 吴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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