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邵通,女子让亲戚帮忙带孩子,她和老公外出务工,说好半年后回来领走孩子,不料,

茂彦学法 2026-03-21 01:07:41

云南邵通,女子让亲戚帮忙带孩子,她和老公外出务工,说好半年后回来领走孩子,不料,半年过去了女子除了给400块,人影都没见,亲戚等啊等,始终等不回女子,她无奈把孩子转托给一男子抚养,没想到,男子刚带走孩子一年,孩子就意外身亡。10年后,女子和丈夫意外得知孩子死了,她一气之下把亲戚和男子告上法庭,索赔90万元。法院经过两审判决,得出不同的结果。 王女士是云南邵通人,出去打工认识湖北的袁某,两人在一起不久后生下儿子小袁。 2001年,王女士想出去打工,就把小袁托付给亲戚邵某帮忙照看。 王女士承诺,等她在外面稳定了就回来把小袁接走,时间最长时间也就半年左右,如果半年后,她们还没接走孩子,就按每个月400元支付给邵某。 邵某看王女士不容易,加上又是亲戚,相信了她,告诉她自己会好好照顾孩子,不过她有个条件,希望王女士把她的侄子侄女也带上,带他们出去挣钱。 王女士没有拒绝,带着邵女士的侄子以后出发去打工了。 时间一天天过去,转眼到了约定的日期,王女士却久久不回来,邵某只好打电话催王女士。 王女士接到电话后不情不愿地回来了,可回到后,她和邵某因为奶粉钱的事谈不拢,两人闹翻了,王女士扔下400块钱又跑了,儿子没接走。 从那之后,王女士就没再回来,连电话也没一个,再后来,邵女士联系不上王女士。 孩子一天天长大,邵某实在照顾不来,可她又联系不上王女士,无奈的她做了个决定:她把孩子一个名叫聂某的男子家中,托聂某帮忙照顾。 聂某接走就袁后就带着他到外地打工,养了一年多,出事了。 有一天,聂某出去上班,小袁自己在家,他到租房附近玩,不小心掉到露天厕所里,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10年后,王女士带着丈夫回到云南,找到邵某想要回儿子。 邵某支支吾吾,半天才说,他们的儿子交给聂某后一年掉进租房附近露天厕所里死亡了。 王女士得到这个消息后心如刀割,事后她越想越心痛,和丈夫一起把邵某和聂某告上法庭,他们认为,邵某和聂某没有做好看管义务,要求赔偿9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夫妇未尽监护义务承担80%责任,邵某擅自转托监护、聂某疏于看护存在过错,判令二人共同承担20%赔偿责任,赔付共计17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邵某、聂某均不服判决,认为自身责任划分过重,随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在长期无法联系孩子亲生父母的情况下,将孩子转托他人并向村委会报备,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与告知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聂某作为实际照料人,未对幼童尽到安全看护义务,存在明显过失。 王某夫妇长期弃养失联,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最终改判由王某夫妇自行承担90%责任,聂某承担10%赔偿责任,邵某无需赔偿。 身为孩子的亲生父母,两人把年幼孩子丢给亲戚后便不管不顾,仅留下四百元便长期失联,整整十年对孩子的生死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尽到半点为人父母的责任。 孩子意外离世后,他们时隔多年才出现,反倒将责任推给他人索要赔偿,既愧对孩子,也寒了曾经伸出援手的人的心。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夫妇是法定监护人,长期失联弃养未尽监护义务,必须承担主要责任,邵某在联系不上父母且报备村委后转托监护无过错无需担责,聂某作为实际照料人看护疏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对应的次要赔偿责任,法院据此改判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大家怎么看?

0 阅读:148
茂彦学法

茂彦学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