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跌眼镜!”内蒙古,一女子为救癌症丈夫,以15.5万元的价格将146平方米售出

赛润聊历史 2026-03-14 14:30:29

“大跌眼镜!”内蒙古,一女子为救癌症丈夫,以15.5万元的价格将146平方米售出,没曾想15年后,房子竟被划分到拆迁区,正当买家以为自己要获得419万拆迁款时,女子竟找上门来,索要拆迁款,张口就要150万元,买家果断拒绝,不料,女子直接将买家告上法院,以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为由,妄图将房子夺回,法院判决结果令所有人大吃一惊! 事发在内蒙古通辽某乡村,女子姓王,今年58岁,当年卖房时年仅43岁。彼时,她的丈夫确诊癌症,急需大额医疗费用救治,家里的积蓄很快耗尽,四处借钱也只凑到一部分,看着丈夫日渐虚弱,王女士心急如焚,最终决定卖掉自家的146平方米农民住宅,凑钱给丈夫治病。 这套房子是王女士和丈夫婚后建造的,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宽敞明亮,带一个小院子,当时当地的农民住宅交易价格不高,王女士经人介绍,结识了买家张先生。张先生是城市居民,在当地工作,一直想在农村买一套房子养老,得知王女士卖房救夫的情况后,十分同情,双方很快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 两人签订了书面买卖协议,约定房屋售价15.5万元,张先生当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王女士也将房屋钥匙、宅基地使用相关证明交给了张先生,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只在村里进行了简单备案。当时,两人都不清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的相关规定,王女士只想着尽快拿到钱救丈夫,张先生则想着拥有一套农村住房,双方均无恶意。 拿到房款后,王女士立刻带着丈夫前往医院接受治疗,虽然最终没能留住丈夫的生命,但这笔钱让丈夫得到了及时的救治,也减轻了家里的经济负担。之后,王女士搬离了乡村,前往城里和子女一起生活,再也没有回过这套房子,也没有和张先生有过联系。 张先生入住这套房子后,十分爱惜,先后投入了近3万元对房屋进行修缮、翻新,添置了家具家电,一直在这里居住,悉心维护房屋和院子,一晃就是15年。这15年间,张先生早已把这里当成了自己的家,从未想过会有意外发生。 直到去年,当地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张先生居住的这片区域被划入拆迁范围,根据拆迁补偿政策,这套146平方米的住宅,加上院子和装修补偿,总共可以获得419万元的拆迁款。得知这个消息后,张先生十分开心,着手准备拆迁相关手续,满心期待着拿到拆迁款后改善生活。 可就在张先生准备办理拆迁手续时,王女士突然找上门来。原来,王女士从老家亲戚口中得知了房屋拆迁的消息,得知拆迁款高达419万元后,心里十分不平衡,便主动找到张先生,提出要分150万元拆迁款,理由是自己才是房屋的原主人,卖房只是无奈之举。 张先生当场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他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协议,自己一次性支付了房款,并且已经居住了15年,房屋的所有权早就属于自己,拆迁款理应归自己所有。他还表示,这些年自己对房屋进行了修缮维护,投入了不少资金,王女士现在索要拆迁款,毫无道理。 双方就拆迁款分配事宜反复争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王女士见张先生态度坚决,拒不妥协,便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了当地法院,诉求是确认双方当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张先生返还房屋,理由是涉案房屋属于农民住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的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核实案件事实,调取了当年的买卖协议、村里的备案记录,以及相关法律条文。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城镇居民不得通过买卖等方式非法获取农村宅基地及农房。《民法典》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自己当年买房时并不知晓农民住宅不能卖给城市居民,且已经居住15年,投入了修缮费用,若返还房屋,自己将无家可归,希望法院考虑实际情况,驳回王女士的诉求。王女士则坚持认为,买卖协议本身违法,房屋理应返还,拆迁款也应归自己所有。 所有人都以为,法院会判决买卖协议无效,房屋返还给王女士,毕竟双方的交易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最终,法院作出的判决却令所有人大吃一惊: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拆迁款归张先生所有,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虽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但考虑到张先生善意购房、长期居住且投入修缮费用,王女士多年来未提出异议,从公平原则出发,驳回其诉求。 判决结果公布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这起案件也明确,农民住宅买卖虽有法律限制,但也要兼顾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农村宅基地买卖需严守法律底线,城镇居民不得违规购买农房,农民也不应因利益反悔,诚信和法律底线,缺一不可。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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