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3月11日报道,56岁女子,带着3岁和2岁的孙子上山挖红薯,然后让2岁的孙子跟着3岁哥哥回家,路上不幸在水深一尺多的田里溺亡,家属跟农田承包人索赔49万,......[太阳] 2024年,56岁的吴某带着两个孙子上山挖红薯,大的3岁多,小的2岁多。挖到一半,她让两个孩子自己先走回家。途中,弟弟掉进路边一处水深约一尺多的农田水坑,溺亡。 家属随后将农田承包人张某一家告上法庭,索赔49万余元,理由是水坑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防护措施。 一审法院驳回了全部诉求,家属不服,二审调低请求,只要求承包人承担10%责任、赔偿9.9万元。 近日二审判决公布,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逻辑并不复杂,涉事水田为山间承包山田,属于农业生产用地,不属于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 现行法律没有要求在此类农田设置警示标识,水深约一尺多,对普通成年人来说不构成安全隐患,承包人也无法预判会有幼儿单独经过并落水。 更核心的一点在于因果关系,孩子溺亡,直接原因是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独自走山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判决书中有一句话值得注意,悲剧令人痛心,但情感不能代替法律。 这句话并非冷漠,而是在厘清一个边界,哪些风险该由土地所有人负责,哪些风险属于监护人的职责范围。 农田承包人没有实施任何危险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仅凭"水坑在我的地里",不足以构成赔偿依据。 许多网友在得知判决后表示认同,也有人对吴某的决定感到不解。 两个连路都走不稳的孩子,独自走山路回家,这个安排本身就存在明显的安全漏洞。 换一个角度看,如果吴某当时选择陪同孩子,或者带着孩子一起继续挖完,这件事根本不会发生。 乡村环境里,沟渠、水坑、池塘随处可见。对大人来说不起眼的地方,对2岁的孩子来说可能就是致命的危险。 这不是一个需要特别敏感的判断,而是基本的日常认知。 这个案件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家属,而是监护责任在现实中如何容易被忽视。 带孩子外出干活时,先让孩子自己回家听起来是个再普通不过的安排,但对于不满3岁的孩子来说,任何一段没有成人在场的路程都存在变数。 二审维持原判,意味着法律在这件事上划了一条清楚的线,土地不等于责任,拥有水坑也不等于必须为他人的监护失误买单。 从法律角度,判决并无争议;从现实角度,这起悲剧本不需要走进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