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广告牌也太潮了!但用明星脸做宣传,到底侵不侵权?” “难拌?那就别拌了!”

浮生一日长安花 2026-03-09 08:00:42

“这广告牌也太潮了!但用明星脸做宣传,到底侵不侵权?” “难拌?那就别拌了!”最近街头一块烧烤店广告牌火了:不仅文案魔性,旁边还印着一张神似某明星的笑脸,配着夸张的手势。网友纷纷截图:“这老板也太敢了!”“用明星脸打广告,不怕被告吗?” “像明星”≠“是明星”,但擦边球可能踩红线。从照片看,广告牌上的人物眉眼确实和某喜剧明星有几分相似,但发型、衣着又有所不同。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在街边小店很常见:有的奶茶店用“周杰伦分伦”做头像,有的火锅店把“岳云鹏同款脸”印在海报上。商家觉得“只是像而已”,但法律可不这么认为。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哪怕是“长得像”,如果让公众产生混淆,也可能构成侵权。 商家“蹭流量”需警惕三条红线:一是严禁未经授权将明星照片用于盈利;二是刻意模仿明星五官、动作造成误导也算侵权;三是滥用明星谐音梗、表情包易侵犯姓名权。一旦踩线,不仅面临高额赔偿,更会输掉信誉。 “创意”不是侵权的借口,小商家更要懂法。有人说“小店哪懂这些,就是觉得好玩”,但法律不会因为“不懂”就免责。去年江苏一家面馆用“汪峰同款发型”的卡通形象做招牌,被汪峰工作室起诉;浙江某卤味店因海报人物神似“岳云鹏”,赔偿了5万元。对小商家来说,与其冒险“蹭流量”,不如花心思做特色:比如用自家老板的真实头像,或者设计原创卡通形象,反而更能让人记住。 最后想问:你见过哪些“打擦边球”的广告牌?其实真正的好广告,靠的是创意和真诚,而不是“蹭”来的流量。毕竟,生意要做长久,合规才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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