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已婚男子被一女主播吸引,多次大额打赏,女主播看他有实力,和他线下见面,2人开始了婚外情,期间男子为了充大款,更加卖力砸钱,用的还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发现后,气得直接把女主播和网络平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全额返还打赏的钱,并且,这笔钱必须归她个人所有。法院判了! 2018年,钱某在网上刷到了女子于某的直播。 对方穿着清凉,动作妩媚,钱某看得眼睛都直了。 起初他还只是看看热闹,后来就开始打赏,再后来,两人互加了微信,线下一见面,直接搞起了婚外情。 钱某那时候是昏了头,为了在情人面前充大款、博欢心,也为了维系这段见不得光的关系,开始疯狂砸钱。 他用的可不是自己的私房钱,而是跟妻子孙某的共同财产。 平台有规矩,打赏的钱,主播于某拿四成,平台拿六成。 钱某不在乎,只要于某在屏幕前甜甜地喊一声,或者线下见一面,几万几万地刷出去,他眼都不眨。 纸终究包不住火。妻子孙某不是傻子,查银行流水、看微信账单,很快就发现了猫腻。 看着那一笔笔巨额的打赏记录,再看看丈夫手机里那些露骨的聊天记录,孙某气得浑身发抖。 但她没在家里大吵大闹,而是冷静地收集证据,一纸诉状把于某和那个网络平台公司告上了法庭。 孙某的诉求很硬:钱某给出去的钱,赠与行为无效,必须全额退回来,而且这钱得归我个人所有,没钱某的份儿! 法庭上,三方对峙,火药味十足。 钱某坐在被告席旁边,低着头,不敢看妻子的眼睛,心里虚得很。 他知道自己理亏,挥霍了家里的钱,还搞坏了名声。 于某却觉得委屈,辩解说:我开直播靠本事赚钱,他看我直播打赏,这是正常的服务交易,我又没逼他,凭什么说退就退? 平台公司更是觉得,我们只是提供技术服务,用户充值打赏,我们收点技术服务费怎么了?主播穿什么、说什么,我们也不能24小时盯着啊! 法院会怎么判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第1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与于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打赏,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妻子孙某的财产权,更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夫妻忠实义务。 法官认为这根本不是什么正常的看直播打赏,而是典型的“拿钱养小三”。 钱某给于某大额打赏,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这不仅挥霍了夫妻共同财产,更是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这种赠与,法律上直接定性为“无效”。 无效的意思就是,这事儿从一开始就不作数,拿了的就得吐出来。 对于于某,法官说了:你明知钱某有家室,还跟他搞婚外情,还诱导他大额打赏,你这钱拿得烫手,必须全额返还! 对于平台,法官也没放过。于某直播时穿着暴露、动作挑逗,平台不仅不管,连监管部门要求的“打赏限额提醒”都没做到,这就是监管不力。 虽然你收的是技术费,但你没尽到责任,酌情判你退还30%的收益。 最让钱某难受的是最后一条。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这返还回来的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全部归孙某个人所有。 这意味着,钱某不仅丢了人,还彻底失去了对这笔钱的支配权,算是对他挥霍行为的惩罚。 依据该法条,法院认定钱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核心在于“目的违法”:钱某打赏并非为了正常娱乐,而是为了维系婚外情,这种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法律不予保护。 法条明确赋予无过错方孙某主张无效的权利,一旦认定无效,依据民法典157条,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此外,该判决体现了对过错方的惩戒。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决返还的款项归孙某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有,这实际上是对钱某挥霍、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惩罚。 判决书下来,于某傻眼了,不仅到手的鸭子飞了,还得倒贴钱。 平台公司虽然只退了一部分,但也肉疼,还得整改。 判决下来,孙某虽然出了口气,但也不痛快,钱是追回来了,可被背叛的伤痕哪是一纸判决能抚平的?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