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广州,一男子花费7000元与一家婚介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本以为能就此开启甜蜜的恋爱模式,不料在见过两位女士均未成功后,他心生不满,一纸诉状将婚介告上法庭,要求全额退款。而他的理由听起来却有些令人哭笑不得——他嫌其中一位相亲对象的“眼睛太小”,不符合自己心中“明眸善睐”的标准! 来源:【浪涨新闻】 陈先生到了成家的年纪,为了能找到心仪的另一半,选择了付费婚介这条路。婚介公司倒也干脆,很快依约为他安排了两名女性见面! 可惜,缘分这事强求不来,两次会面都没有下文。按说相亲不成也是常事,但陈先生却觉得这7000元花得太冤,他认为婚介公司介绍的人选质量堪忧,特别是那位眼睛不大的女士,完全不符合他的审美预期,属于服务“货不对板”! 面对陈先生的索赔诉求,婚介公司大呼委屈。他们辩称,自己的合同义务仅限于按照约定条件介绍相亲对象,从未承诺过“包成功”或保证建立恋爱关系。既然已经安排了两场见面,该履行的服务就都已经到位了! 双方因此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院! 法官明确指出:陈先生所要求的“明眸善睐”这一标准,既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身也是一个非常主观且不具体的描述。何为“明眸”?眼睛多大才算“善睐”?这些无法量化的个人偏好,不能作为衡量婚介公司是否违约的法律依据。 既然婚介公司已经按合同履行了介绍义务,陈先生仅因主观上的不满意要求退费,于法无据。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求! 这一判决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不少网友调侃陈先生“这7000元花得真冤,但冤不在婚介,而在自己”。也有人为法院的判决点赞,认为法律确实不该为这种过度主观的“审美税”买单! 这起事件看似是一出闹剧,实则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法律保护的权益,是明确写在合同里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心中那份模糊不清的“我觉得”! 无论是相亲还是签任何合同,有什么具体要求,最好提前说清楚、写明白。至于那些“眼缘”、“感觉”之类的玄妙标准,还是留给月老去操心吧,法院真的管不了那么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