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无语!四川成都,小伙浏览电商平台发现,某汽车公司官网有1元“秒杀”活动,只需花1元就可以抢购价值11万多的汽车,他果断下单,以为捡到了大便宜。不料,下单没多久,商家回复这只是测试链接,并不是真的销售车辆,以系统错误为由,拒绝发货,并退还了他的1块钱。小伙不服气,闹上法庭,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他118900元,结果法院的判决出乎小伙意料! 小伙小文平时就喜欢在电商平台上逛逛,看到划算的活动总会多留意几眼。 这天,他像往常一样刷着手机,突然在一家汽车公司的官方店铺里,看到了一条让他心跳加速的商品链接。 一辆市场价11万多元的汽车,标价竟然只要1元,还标注着“秒杀”活动。 小文高兴坏了,天底下居然有这么好的事?官方店铺总不会骗人吧。 他反复点开页面确认,有车型图片、有购买按钮,流程和普通网购一模一样,完全没多想就果断下单付款。 1元钱成功支付的那一刻,小文觉得自己简直是撞了大运,以为捡了个天大的便宜,就等着商家发货提车了。 可这份喜悦没持续多久,泼头冷水就来了。 商家很快联系上小文,态度很明确:这个1元购车的链接,根本不是正式销售活动,只是后台测试链接,因为员工操作失误才意外上线,所以不能发车,只能退还这1块钱。 小文一听当场就火了,明明是官方店铺明码标价,我正常下单付款,订单都成功了,现在说不发就不发? 他越想越不服气,觉得商家就是出尔反尔,拿系统错误当借口。 小文觉得自己付出了时间和精力,就是冲着官方活动来的,凭什么商家一句话,自己的“新车”就没了? 和商家多次沟通无果后,小文直接把汽车公司和电商平台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商家履行合同,要么交付车辆,要么赔偿车辆价值118900元。 小文为此还请了律师,声称商家作为专业主体,在平台上公开发布商品信息,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现在拒绝发货,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法庭上,商家不断的解释,这个链接从头到尾都是测试用的,根本不是用来卖车的。 他们这个页面上漏洞百出,品牌和生产厂家对不上,车型是电动车,描述里却写着“1.5手动”,电动车根本没有手动挡。 商家认为,一个正常、理性的消费者,看到这些明显矛盾、荒唐的信息,就应该意识到这不是正常的购车链接。 而且发现订单后,他们第一时间就联系小文道歉、说明情况并提出退款,已经尽到了责任。 商家强调,他们从来没有要1元卖车的真实意思,只是后台失误,双方根本没有达成真实的买卖合意,合同自然不算成立。 电商平台也表示,他们只是提供平台服务,这件事和平台无关,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小文却坚持认为,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他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分辨商家后台的技术问题。 页面有图、有价、有购买键,就是标准的购物界面,自己完全是出于信任才下单,商家用内部错误逃避责任,就是不讲诚信。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网络购物中,商家发布商品信息是要约,消费者下单是承诺,只有商家信息构成有效要约,合同才可能成立。 而判断是否为有效要约,必须严格适用以上两个条件。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商品链接确实存在品牌不符、配置错误、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等多处明显问题,并不符合正常商品销售的信息要求。 这些漏洞说明,该链接并非真实、完整的商品销售信息,无法让消费者明确知晓交易标的、规格、真实价格等核心内容,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具体确定”。 法院认定,商家发布该链接的真实目的是后台测试,并非对外销售车辆,且发现订单后立即联系消费者致歉、退款,明确拒绝履行发货义务。 综上,商家的1元购车链接并不构成有效要约,消费者下单也不产生“承诺”的法律效果,双方未达成真实一致的买卖合意。 最终法院认定,小文和商家之间的购车合同并未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一说,据此驳回了小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场看似“天上掉馅饼”的秒杀,最后以小文的败诉收场,不仅没能白嫖到车,反而白白搭进去律师费和诉讼费。 网购遇到离谱低价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别被一时的惊喜冲昏头脑,最后得不偿失。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