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4岁小孩在妈妈的陪同下在小区楼下单元门口玩耍,同单元8岁男孩独自在公共

小栗子看法 2026-02-19 16:37:05

山东枣庄,4岁小孩在妈妈的陪同下在小区楼下单元门口玩耍,同单元8岁男孩独自在公共区域燃放“二踢脚”,他并不知这种爆竹的危险性,万没想到,连续燃放的二踢脚,突然直接冲向了毫无预防的4岁小孩爆炸。小孩脸部和鼻子被炸伤,疼的嗷嗷大哭。妈妈将他紧急送往医院,经司法鉴定,小孩鼻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面部留下了永久瘢痕,需长期修复治疗。小孩妈妈将8岁男孩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要12.8万赔偿,法院判决结果,受伤孩子方无法接受! 2024年正月十三,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整个小区弥漫着春节的气息,也是孩子们最欢快的时候。 下午一点多,4岁的小吴泽在妈妈的陪同下,在单元门口玩耍。 妈妈一直守在孩子身边,只想让孩子安心享受春节前的悠闲时光,却没察觉到,同单元8岁的小万硕,正在公共区域摆弄危险的“二踢脚”。 8岁小万硕,根本不懂得这种烟花爆竹的危险性,更没想到在楼下燃放会伤及他人,他点燃引线后,连续燃放的二踢脚突然直接冲向了毫无防备的小吴泽。 爆炸声响起,小吴泽瞬间疼得大哭,脸部和鼻子都被严重炸伤。 妈妈吓得惊慌失措,颤抖着抱起孩子赶往医院,看着孩子受伤的小脸,她满心自责与痛苦。 小吴泽住院治疗了10天,反复的清创、换药,让年幼的孩子饱受折磨,家长也跟着揪心不已。 可更残酷的结果是,经司法鉴定,小吴泽的鼻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面部留下了永久瘢痕,后续还需要长期的修复治疗。 年仅4岁的孩子,就要承受这样的伤痛与后遗症,让家人无比心疼。 小吴泽的家长多次小万硕的家长协商赔偿,始终没能达成一致。 小吴泽的父母悲愤交加,将小万硕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万余元。 他们认为,孩子是被对方燃放的烟花炸伤,理应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孩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万硕在公共区域燃放鞭炮致人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吴泽的监护人未能及时规避风险,存在一定疏忽。 《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小万硕为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区域燃放危险“二踢脚”致小吴泽十级伤残,存在明显过错。 ​ 其监护人未有效制止危险行为、未做好防护,未尽到监护职责,依法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小万硕一方承担80%的责任,赔偿96385.85元并承担960元诉讼费。 小吴泽一方自行承担20%的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求。 对于这样的判决,小吴泽的父母无法接受,随即提起上诉。 他们表示,自己全程看护孩子,已尽到监护责任,对方燃放烟花毫无预警,且监护人未有效看管,理应负全责,无辜的孩子不该承担20%的责任。 而小万硕的家属则称,这只是意外,监护人已在附近看护,且高额赔偿对农村家庭来说负担过重,希望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小万硕的监护人未制止孩子燃放危险爆竹,需承担主要责任。 但监控显示,小万硕燃放前有明显的准备动作,小吴泽的妈妈作为成年人,为4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负有全方位、主动避险的监护义务,她未能及时察觉并远离危险,确实存在疏忽。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定,一审8:2的责任划分符合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先应确定所在小区是否在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里,如果在禁放区域,放烟花的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有人说,被狗咬了,自己也要负责20%?因为你没有预防意识!买了假货自负,因为你没有鉴别能力意识! 还有人说,是不是只要听到外边有鞭炮声,便不得出门,才算”及时预见风险并规避”? 监护不只是贴身看管,更要提前预判风险、主动规避危险。 伤人者因监护失职担责,受害者因监护疏忽担责!这个新年,两个家庭被这一声爆竹声,彻底打碎了所有的平静! 孩子的安全容不得半点侥幸,多一分警惕,才能少一分遗憾!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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