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代表徐志新发言:农民杀猪不能到城里杀的,是“恶法”! 农民杀年猪,图个方便,在村里杀了猪,反而被人举报了。这是法律规定,农民杀猪必须到城里屠宰,长途跋涉,费时又费力,难道这就是法律服务于人民的结果吗?这就是为人民服务的结果吗?法律的出发点应该是服务于人民,而不是折腾百姓。 山里农民养点猪,为了方便杀年猪,图个方便,在村里杀了年猪,卖点肉,结果遭到举报,这是什么法治?什么政策?好的法律应该是保护人民的法律,而不是捆绑百姓的法律。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现在国家确实有规定,生猪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除了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情况,其他任何情况未经定点都不能私自屠宰。 但问题就出在这儿,规定本身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可到了山区农民身上,就彻底变了味。山里的农民,住得偏、路又远,家里养一头两头猪,辛辛苦苦喂大,就盼着过年杀了,一部分自家吃,一部分分给亲戚邻里,偶尔卖点多余的,补贴点家用。 你让他们把猪拉到城里屠宰,先不说有没有专门的车辆,单是往返的路程,就要耗大半天时间,油钱、路费都是一笔开销。 更麻烦的是,很多山区道路狭窄,冬天结冰、夏天泥泞,拉着一头几百斤的猪赶路,不仅费劲,还特别危险。 有人可能会说,规矩就是规矩,食品安全大于天。这话没毛病,可食品安全的初衷,不能变成折腾农民的理由。村里杀年猪,都是找的当地有经验的老师傅,屠宰过程干净卫生,邻里街坊都看着,根本不存在什么安全隐患。 反观城里的定点屠宰场,农民拉过去,要排队、要缴费,一套流程走下来,耗时间不说,费用也不低。本来农民卖点猪肉就赚不了几个钱,扣掉路费、屠宰费,基本就所剩无几,忙活一年等于白受累。 更让人寒心的是,有时候农民只是在村里杀了猪,分给亲戚朋友,顺便收点成本钱,就被人举报,还要面临罚款。 不是农民不懂法,是有些规定根本没考虑到山区农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的初衷,是为了让老百姓的日子更好过,是为了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用条条框框把老百姓捆得动弹不得。 大家可以想想,山区农民养一头猪有多不容易,春种秋收的粮食,一部分要留着喂猪,每天还要割草、拌料,起早贪黑忙活大半年,就为了过年能有口肉吃,能多一份收入。 现在倒好,杀头年猪还要提心吊胆,生怕被人举报,还要来回折腾往城里跑。这哪里是服务人民,分明是给农民添堵、添麻烦。所谓的法治,不该是冷冰冰的条款,该是有温度的,能体谅老百姓的难处。 有人会辩解,集中屠宰能防止疫病传播,能保证猪肉质量。可山区农民自家养猪,都是散养,不喂乱七八糟的饲料,猪的健康状况自己最清楚,比一些规模化养殖的猪还要干净。 而且规定里也说了,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本地供应的小型屠宰场点,可实际情况是,很多山区根本没有这样的小型屠宰场,农民只能被迫往城里跑。 徐志新代表说这是“恶法”,并不是否定法律的初衷,而是反感那些脱离农村实际、只会折腾农民的执行方式。好的政策,要接地气,要贴合老百姓的生活,要让农民感受到便利,而不是压力。 法律的意义,从来不是约束,而是保障。约束的是那些违法违规、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保障的是老百姓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如果一项规定,让老实本分的农民处处受限、频频受累,那这项规定就该好好反思、好好修改。 希望相关部门能听听徐志新代表的建议,也听听山区农民的心声,不要让杀年猪这个承载着乡土温情的民俗,变成农民的负担。多站在农民的角度想想,多出台一些接地气、暖民心的政策,才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