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newjeans一审败诉的判决书中有关illit抄袭的部分1。虽然在NewJeans与ILLIT的策划案,画报等中确有部分相似之处,但不足以认定ILLIT复制了NewJeans的概念,亦无其他证据支持。2。即便ILLIT确有复制行为,也难以断定女团的"概念"属于本案专属合约中所规定的商标权,肖像商品化权或知识产权等范围。
由此可见①当时认定有部分相似 但是没有证据 但是闵熙珍在期权案中已经提交图3证据②即便有复制行为也与本案无关所以没有讨论的必要
不知道怎么到了图2沥粉嘴里就变成了一审认定illit没有抄袭了 况且沥沥能不能仔细看看自己带了一张新闻稿想干啥illit newjeansnewjea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