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扣押中国渔船、逮捕船长!多家外媒发布快讯称,日本于13日在长崎县女岛灯塔西南约170公里处海域拦截并扣押了一艘中国渔船,同时,更是将47岁的中国船长逮捕,声称该渔船在所谓日本专属经济区内涉嫌违反了日本《渔业主权法》。 然而,日本方面的做法被认为没有任何依据,毕竟,涉事海域位于东海未划界区域,中国根本不承认日本单方面划定的所谓专属经济区范围,而根据《中日渔业协定》日方更是无权单方面执法。 涉事海域位于长崎县女岛灯塔西南约170公里处,这片海域根本不是日本能单方面说了算的地方。东海本身就存在划界争议,中日两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张一直没达成共识。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矩,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必须由争议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书面共识后才算数,任何国家都没权利自己划一片海域就说是自己的。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的自然延伸,一直延伸到冲绳海槽,这个主张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东海陆架和中国东部大陆属于同一个整体,地形、地质特征都能印证这种连续性。 而日本单方面提的“中间线”说法,完全无视地质分界的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国际法的划界原则。 更关键的是,这片涉事海域正好在东海未划界区域内,日本自己定的所谓专属经济区范围,中国从来就没承认过,没有双方认可的划界协议,日本的主张就是空中楼阁。 再看《中日渔业协定》的具体规定,这更是直接限制了日本单方面执法的权利。1997年签署、2000年生效的这个协定,核心就是“船旗国主义”,意思是在双方专属经济区重叠的暂定措施水域里,各自的执法机关只管理本国的渔船,不能去管对方的。 涉事海域正好属于这个重叠区域,按照协定,日本根本没权利对中国渔船采取拦截、扣押这些执法行动,更没资格逮捕中国船长。 协定里还明确说了,缔约各方的行动不能损害各自关于海洋法的立场,这就意味着日本不能借着协定的名义,把自己单方面的海域主张强加给中国,更不能用自己的国内法替代双边协议。 而且协定第五条还规定,被逮捕或扣留的渔船和船员,在提出适当担保后应该迅速释放,但日本方面既没和中方协商,也没启动担保释放机制,完全违背了协定要求。 日本拿出来当依据的《渔业主权法》,在这件事上根本不具备适用条件。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日本的专属经济区,但前提是这个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得合法有效,得得到相关国家的认可。可涉事海域是未划界区域,中国不承认日本的单方面划定,这个法律的适用基础就不存在了。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内法不能凌驾于国际法和双边协定之上,日本想用自己的法律来约束中国渔船,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还明确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对外国渔船执法时,不能采取监禁这种超出必要限度的措施,日本逮捕船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 日本这次的做法,本质上就是借着渔业问题,试探中国在东海的立场,扩张自己的海洋权益。东海最宽处约360海里,不够中日两国各划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重叠区域的存在是客观事实,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协商。 但日本偏偏放弃协商,选择单方面执法,这种行为打破了双方长期以来的渔业合作惯例。中国渔民在这片海域作业有着数百年的传统,是合法的传统渔业活动,日本的拦截扣押,不仅侵犯了中国渔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东海海域的和平稳定。 从法律层面看,日本的执法行为缺乏任何有效的法律依据,既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准则,也违反了《中日渔业协定》的具体规定。 其单方面划定的专属经济区不被中国承认,以此为依据的执法行动自然无效。日本想通过国内法来行使所谓的“渔业主权”,完全是站不住脚的。 在东海未划界问题解决之前,任何单方面的执法行动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只会加剧地区紧张局势,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只有回到对话协商的轨道,按照国际法和双边协定处理渔业纠纷,才能真正维护东海的和平与稳定,保障双方渔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