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的合规飞行既是安全的需要,也是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需要。今年以来,随着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行,将无人机“黑飞”纳入治安处罚的范围,对无人机飞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不应过分放大这种“黑飞”的不良效应,尤其是轻徽以下无人机娱乐性飞行受到的限制明显。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层层加码,飞手们无所适从。飞行的报批各有要求。有的地方既要求在全国UOM平台报批,还分别要求在地方管理的小程序上报备,以及所在地派出所填表登记报告。 UOM平台报批大专业化,项目填报麻烦难懂。如填报内容有“起备降场所、应急处置程序、特殊飞行保障要求、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以及占用带宽法“等等。试问有几个人能够搞得懂?就是专业人员可能也不十分清楚。难道审批项目填报内容就不能简单易懂点吗? 还有正常的飞行报批,多次上报多次“不予批准”。有的“不予批准”的理由,完全是生产厂家的原因。这样只能是现有购买的无人机(无数据信息模块)都不能批准飞行。 合法合规飞行理所当然,也符合低空经济规范发展的要求。我们也希望轻微型无人机的适飞空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些,而不是不断缩小。飞行报批通道快捷方便些。总之,做到既要管控有度,又要在服务上便民利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