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男转账300元给陌生女子,3个月后被拘留5天:法院判决揭晓真相! 今天讲一个

笔尖下说法 2026-02-11 14:44:13

病男转账300元给陌生女子,3个月后被拘留5天:法院判决揭晓真相! 今天讲一个让人大跌眼镜的真实案例——北京一男子给陌生女子转账300元“服务费”,三个月后竟因嫖娼被拘留5天!更让人意外的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这究竟是怎么回事?点个关注,听我慢慢道来。 一场交易引发的风波 2024年5月15日傍晚,北京男子杨某通过某种方式联系到女子邬某,两人谈妥价格后,杨某接受了一项“特殊服务”,随后通过微信向邬某转账300元作为报酬。 事情看似就这样过去了。然而,三个月后的某一天,警方突然找上门来,把杨某给带走了。原来,警方在调查一起案件时,通过邬某的收款记录顺藤摸瓜,找到了杨某。 警方认为,杨某的行为涉嫌嫖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他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杨某不服气啊——这事都过去三个月了,怎么还能翻旧账?而且,自己就转了个账,怎么就成嫖娼了? 法庭上的激烈交锋 被拘留5天后,杨某越想越憋屈,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他在法庭上抛出了四个理由,听起来似乎挺有道理: 第一,杨某声称自己患有某种疾病,根本不具备实施违法行为的能力和动机。他心想:“我都这样了,怎么可能去嫖娼呢?” 第二,杨某辩称自己的询问笔录是在办案人员的威胁、诱骗下作出的,属于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 第三,杨某认为警方仅凭一张转账凭证,不能认定自己存在嫖娼行为。“现在转账的用途多了去了,怎么能证明就是嫖资呢?”杨某质问道。 第四,杨某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后发现,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像他这种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应当适用500元以下罚款,而不是拘留。 杨某觉得自己占理,这场官司赢定了。然而,法院的审理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转折。 法院判决的三大看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对杨某的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死心,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也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的判决主要有三大看点: 看点一:证据链完整,并非“仅凭转账记录” 法院查明,警方掌握的证据远不止一张转账凭证那么简单。除了杨某向邬某转账300元的记录外,还有杨某本人的供述、邬某的辨认笔录和询问笔录。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杨某虽然声称自己的供述是非法取证所得,但没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主张。法院认为,警方的取证程序合法,这些证据都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看点二:患病不改变违法性质 杨某提出的“患病无能力”说法,听起来似乎有情可原,但法律可不这么认为。法院明确指出,即使杨某确实患病,也不影响其违法行为的认定。 法律评价的是行为本身是否违法,而不是行为人有没有能力违法。就像一个人喝醉了酒开车,不能因为“喝醉了控制不住自己”就不算酒驾一样。 看点三:警方有自由裁量权 关于应该罚款还是拘留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行为“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这一范围内,选择拘留还是罚款,属于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法院审查的是警方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而不是代替警方做出决定。只要警方的裁量没有明显不当,法院一般会予以尊重。 法律普及:嫖娼认定不只看“发生关系” 这个案例中最让人意外的是,杨某和邬某之间的“服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性关系,而是法律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之一。 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74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就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这意味着,只要涉及以金钱为媒介的性服务交易,不论具体形式如何,都可能被认定为嫖娼。 法律对嫖娼的认定并不局限于“发生性关系”,只要谈妥价格、达成合意,就可能构成违法。这也是为什么杨某案中,尽管是“情节较轻”的情形,仍然受到了法律制裁。 如今是数字时代,任何交易都可能留下电子痕迹。微信转账、支付宝支付、聊天记录,都可能成为警方调查的证据。不要以为“事情过去了就没人知道”,网络时代,数据会说话。 对于警方来说,这个案例也提醒他们,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程序的合法性。正是因为有杨某本人的供述、邬某的证言以及转账记录相互印证,才使得这个案件能够经受住法庭的审查。 法律不是儿戏,违法必受制裁。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法律红线碰不得,违法代价付不起。希望杨某的经历能让更多人警醒,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有价值,请点赞、转发,让更多人看到这个案例,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本文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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