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南博关于江南春这幅画的通报,时任总店书画库保管员兼销售员的这个张某,其做法虽然可恨,但是,按照现行法律来说,其实大概率是处罚不了这个张某的。 按照通报的内容,97年7月初的时候,张某是将标价25000元改成了2500元,又让男友王某的同事以九折2250元的价格买下来,事后为了防止被人发现,故意将发票货号空置,不注明购买人,事后,张某让王某以祖传为由将其售卖出去赚取差价。 毫无疑问,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到底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所谓的职务侵占,一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比如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职权,从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而盗窃一定是秘密窃取,利用工作便利(熟悉环境、接近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 就本案来看,张某书画库保管员兼销售员,仅负责保管、陈列、销售,无定价、改价、处分财物的职权。 所以,当张某改价格标签、违规打折,这已经超出其职务范围,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 因此,在定性上,这就是“秘密窃取”行为,即通过偷改标价、安排他人代买、篡改发票品名,刻意隐瞒真实价值与交易真相的方式,秘密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因此是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而张某的男友王某,因为参与了购买和后续的出售行为,因此也算是共同犯罪。 因为两人的行为发生在97年7月,97年的2万元,显然是一个数额特别巨大的数字,因此,无论是按照97年刑法还是79年刑法,两人盗窃数额都是特别巨大,最高刑罚都是死刑。 但是,按照刑法的追溯时限,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经过20年就不再追溯,如果必须追溯的,需要最高检核准。 正是因为涉及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按照现行规定来说,盗窃3万到10万才算是数额巨大,而盗窃2万元已经变成了数额较大,在量刑上直接降成了3年以下,所以,两人的行为过去了28年,量刑降格很大,而且还要最高检核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概率是极低的。 除非,张某并不是做了这一件事情,而是在尝到甜头后,此后多次又故技重施,那么,犯罪的追溯时效就会被一次次的中断,导致没有过追诉期,从而最终被绳之以法。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