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鸿胪井碑被日方单方界定为“国有财产”,完全没有法理依据,本质是近代日本系统性掠夺中国文物的铁证,也是日本回避战争责任、拒不归还流失文物的典型表现。 一、事件核心与历史真相 - 国宝地位:唐鸿胪井碑立于公元714年,是唐朝册封靺鞨、经略东北的主权铁证,被视为“头号流失国宝”。 - 流失过程:1908年,日俄战争后日军以“战利品”名义,非法拆解石碑与碑亭并掠至日本,藏于皇宫建安府,长期秘不示人。 - 法律定性:日方将其单方登记为“国有财产”,但中国并非日俄战争当事方,“战利品”说法在国际法上完全不成立,属非法劫掠 。 - 证据链条:日本官方档案《明治三十七八年战役战利品寄赠书类》明确记载1908年4月30日将“唐碑亭”送入宫中,海军大臣报告《唐碑亭记》也记录了“搬移”过程,形成完整自证。 二、“国有财产”的法律与道义谬误 1. 法理层面:文物返还的国际法规则(如1970年《公约》)与国际习惯法均要求返还战争非法掠夺文物,日方以“国有”规避,违背基本法理与正义原则。 2. 历史叙事:日本当年掠夺此碑,意在抹杀中国对东北的历史主权,服务其侵略扩张;如今坚持“国有”,是对侵略历史的回避与对中国主权的漠视。 3. 现实阻碍:日方以“国有”为由拒绝考察、拒绝返还,宫内厅与外务省相互推诿,形成追索“踢皮球”僵局 。 三、深层影响与现实意义 - 历史记忆:此事提醒国人铭记近代文物被掠的民族伤痛,强化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 外交博弈:是中日关系中历史问题的缩影,日方态度影响两国政治互信与民间感情。 - 国际示范:若纵容非法掠夺文物以“国有”名义被长期占有,将冲击全球文物保护与返还秩序,损害受害国文化主权。 四、追索路径与展望 1. 证据夯实:《唐鸿胪井碑档案文献总汇》等新史料,明确其位置与法律身份,为追索提供更坚实支撑 。 2. 多轨推进:官方外交施压、学术与民间联动、联合国际力量,形成舆论与法理合力。 3. 法律诉讼:探索在日本或第三方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援引国际法与日本国内法相关条款,挑战“国有”定性。 4. 舆论动员:持续揭露历史真相,推动日本有识之士发声,形成返还共识。 唐鸿胪井碑的“国有”定性,是日方为掩盖侵略罪行、阻碍文物返还而设的法律与行政壁垒。追索不仅是为一件文物回家,更是为维护历史正义、捍卫国家文化主权。只有日方正视历史、摒弃“国有”谬论,才能为返还创造条件,也才能为中日关系健康发展消除这一重要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