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两个月内就迟到了19次,公司要辞退她,女子说,每次1楼的电梯都太挤了,她生活困难,丈夫去世了,女儿生病,婆婆还是痴呆的,她希望公司能够体谅她,公司却说她屡教不改,坚持要辞退她,双方闹上了法庭。 蔡某就要去上班了,可她看着生病的女儿,患有痴呆的婆婆,实在不放心,家中无一人帮衬,丈夫又去世了,她心神不定,时时牵挂着这个家,总是干家务干到非常紧张的时间,这才匆匆忙忙出门。 生活不如意,但生活还得继续,她还要继续上班,挣钱养家糊口,她总是看着时间出门,按照她的计划,上班时间是来得及的。 难就难在,上班的地方,1楼的电梯,有非常多人在排队上楼,每次她匆匆忙忙赶到1楼的电梯,看着等电梯的人,她就非常犯愁,这时间本来是刚刚来得及,这一等,上去又得迟到几分钟。 一开始的时候,她还忐忑不安,后来次数多了, 她就顺其自然了,她知道公司的人都知道她,丈夫去世,女儿生病了,婆婆又是痴呆,她觉得公司的人应该是能够理解她的,这样一来,蔡某上班迟到的次数就多了。 她在2024年6月7日到30日,就迟到了5次,在2024年7月1日到25日又迟到了14次,短短两个月迟到了19次,公司终于注意到了她,公司要辞退她。 其实一开始的时候,公司发现蔡某多次迟到,就已经跟她说,不能再迟到了,如果再迟到就会被辞退。 但是蔡某总是牵挂着她那个家,依然是那个点出门,没有提前几分钟,所以她后来依然是迟到那么几分钟,次数多了,公司自然有了她的把柄。 后来公司累计了蔡某的迟到时间,单单2024年的7月累计迟到的时间就有69分钟,她迟到了那么多次,公司若是不辞退她,难以服众。 他们给出了辞退通知书,蔡某接到通知书的那一刻,整个人都愣住了,她无法接受。 她在这个公司工作了那么多年,虽然她迟到了19次,但是这些时间加起来都不超过100分钟,对她的工作根本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公司就这样辞退她,她不服。 她更多的是担忧,如今丈夫不在,女儿生病,婆婆痴呆,一家的重担都落在她的身上。如果她没了这份工作,她该怎么办呢,她不能失去这份工作。 她不服,她也苦苦哀求公司,希望公司能够给她机会,不要辞退她,她可怜楚楚地跟领导说,能不能不要辞退她,她家里那么困难,她不想失去这份工作。 但家有家规,公司有公司的制度,公司不能因为蔡某家庭困难,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她的迟到视而不见,何况公司曾经劝过她,是她没有改过来,公司不能再给她机会了。 蔡某一看公司铁了心要辞退她,于是她与公司理论,说1楼的电梯有那么多人排队,迟到几分钟也是正常的,她迟到的这几分钟,根本没有影响工作,并且其他员工也迟到,为何别人没有被辞退,她被辞退了,公司对她实在是太过于苛刻了。 公司看着蔡某依然在为自己理论,这一次他们没有给蔡某机会,他们已经多次警告过蔡某,给过她机会,是她自己没有珍惜,公司坚决辞退蔡某。 蔡某工作了那么多年,因为这两个月迟到19次,并且每次只是迟到几分钟,就被辞退,她又不想失去这份工作,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 蔡某始终认为自己迟到是情有可原的,家庭困难,女儿要照顾,婆婆也要照顾,赶过来上班,电梯又拥挤,这才会迟到几分钟,但迟到的这几分钟没有影响到工作,公司应该体谅她。 公司却坚持自己的原则,公司有规章制度,警告多次之后,员工依然没有改过来,那就应当辞退。 其实蔡某是可以改过来的,她每次只是迟到几分钟,只要她每次出门早几分钟,她就不会迟到了。 毕竟公司就是公司,不能因为家庭环境,就违反劳动纪律,这不是迟到的理由,公司有公司的规章制度。 更何况1楼的电梯,即使拥挤,早到几分钟,是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蔡某迟到的所有理由,都是可以避免的,只需提前几分钟就可以了,蔡某也应该把家庭环境和工作分开。 毕竟蔡某的家庭环境与公司是没有关系的,不能因为家庭不容易,就要公司去体谅。 如此一来,蔡某多次迟到,公司辞退蔡某并非是违法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既然公司不是违法辞退蔡某,那么公司就无需赔偿。 那么你对蔡某的情况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