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企业用鹿茸生产普通配制酒,被罚5万余元

新浪财经 2026-01-20 17:48:39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1月20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网站了解到,南通健力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因将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用于其他食品生产被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据悉,2025年该局收到某消费者关于南通健力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销售“鹿茸肾宝胶囊”及“君筑台”鹿茸酒的投诉举报,该局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梅花鹿驯养、鹿茸销售等业务。2023年11月,该公司为拓展经营渠道,以每斤42元的价格从贵州山河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纯粮白酒1500斤,货值共计63000元。同时,该公司安排人员将货值10000元的4千克鹿茸原料邮寄至贵州仁怀,通过当地联系人赵某,在一家食品加工厂内将上述白酒与鹿茸切片浸泡,制作成鹿茸酒。此后,该公司又自行采购酒瓶、包装盒等材料,对浸泡好的鹿茸酒进行分瓶灌装与包装。其产品外包装标注信息显示,该酒品名为“鹿茸酒君筑台”,标注委托方为南通健力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为贵州省仁怀市醉香酒业有限公司。但执法部门核实确认,该批鹿茸酒实际并未在标注的受委托方企业生产,相关企业对此亦不知情。

由于生产过程中出现浑浊、沉淀等问题,该批“君筑台”鹿茸酒仅制成120瓶。2024年6月,产品运回南通后,该公司以每瓶340元至38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并约定鹿茸酒销售出去后,按照220元/瓶价格上交给公司。截至案发,共售出68瓶,销售额25350元,其中63瓶已退款,实际违法所得1740元;库存52瓶,货值17680元。违法经营总额共计430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该企业使用鹿茸生产普通配制酒,已违反相关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

作者|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祝富通讯员刘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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