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女网友,女网友当即将男子约到自家欲发生交易,因费用没谈好男子转身离开,结果过了几天男子再次上门,抢了女网友手机和50块钱现金后被抓获归案,检方却指控这是入户抢劫,而男子辩解自己不是抢钱而是来商谈留宿的,最终法院会如何判? 男子李某因为有犯罪记录,加上自己好吃懒做,所以就没有正式工作,生活上也一直捉襟见肘,平时的李某就喜欢上网打发时间。 就这样,李某认识了女子黄梅(化名),两人聊得不错,李某提出希望能和对方有金钱为媒介的亲密行为,黄某也同意了,于是便将李某约到了住处。 可是,因为费用始终没商量好,最终李某只能灰头土脸的离开了。 23年10月21日凌晨4点多,李某再次来到黄梅住处,发现黄梅外出时没锁门,于是便悄悄潜入了房间内,等待黄梅的归来。 此后,李某拿了黄梅手机、身份证、50块钱和一张产品质量卡离开了现场,随后黄梅就报了警。按照黄梅的说法是,自己遭到了李某的入室抢劫,李某拿着刀子抵着自己脖子,抢走了手机和钱财。 期间,李某又趁着凌晨进入两家饭店,从前台偷走了8000多元,随即,警方将李某抓获归案。 李某表示,自己与黄梅培养感情而进入其房间蹲守,期间,确实向黄梅索要果补偿,黄梅主动将这些物品交给自己,自己不是抢劫。 同时,李某也明知,一旦自己被认定为抢劫,而且是入户抢劫的话,自己必然面临重刑。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即一旦被定义为入户抢劫,自己会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所以,李某是矢口否认自己是入户抢劫,而是一再坚称自己是来和黄梅培养感情的。 而李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涉事场所是嫖 娼的经营场所,不属于私人的户,所以不能按照入户抢劫处理。 那么,法院是否会采纳李某的辩解呢? 法院认为,就算是按照李某自己说的,是黄梅主动给的财物,那么,这也无法解释,黄梅为什么要把一个产品质量卡交给李某,这与李某在庭审中提出其趁被害人不备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辩解前后矛盾,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关于是不是入户抢劫,本案案发地点为被害人自己租住的房间,案发的时候黄梅并没有进行卖 淫行为,案发地点不属于专门用于违法的场所,同时屋内的设施也是符合作为“户”的基本条件。 本案中李某在趁被害人出门不在家之际,未经被害人允许私自进入被害人居住的房间,并实施抢劫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则认为,无证据证实案发时间点两人在进行不法交易,而且,无证据证实案发时间段系黄梅邀请李某合法入户,故案涉地点在该时段应认定为黄梅生活居住地,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李某离开房间后也是第一时间搭乘摩托车寻找附近银行对抢得银行卡进行查询,手机也被格式化,所以,可以认定李某有劫财目的和行为。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