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朱某在公司做运营管理的工作,他和女下属王某在公司库房单独工作时,竟趁王某不

梅姐说法 2026-01-19 13:54:56

北京,朱某在公司做运营管理的工作,他和女下属王某在公司库房单独工作时,竟趁王某不备亲了她。王某羞怒后马上报了警,随后也向公司举报了朱某的行为,民警以猥亵他人,对朱某行政拘留了5天。公司召开职工大会讨论后,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开除了朱某。朱某不认可,觉得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申请仲裁没结果,又起诉了公司,他称没学过公司制度,法律只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能开除,但公司拿出他入职时签字确认的确认书。最终法院驳回了朱某诉求,朱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二中院) 据报道,朱某在公司担任运营管理一职,也算是个小领导,在部门里说话颇有些分量,王某是他的女下属,对朱某也是很尊重。 2025年2月19日,朱某和王某被安排到公司库房整理货物,库房里堆满了各种物品,显得有些杂乱,两人便开始埋头干活。 在整理过程中,朱某看着王某忙碌的身影,他趁王某不注意,猛地凑过去,在王某脸上亲了一口。 王某被这突如其来的举动吓得愣住了,随后脸上泛起一阵红晕,又羞又怒。 她没想到自己的领导会做出这样龌龊的事情,王某没有丝毫犹豫,直接报了警,并向公司举报了朱某的行为。 民警了解情况后,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他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公司得知此事后,自然也是高度重视。 按照公司的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公司管理层迅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朱某的情况进行了讨论。 职工代表们一致认为,朱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必须予以开除。 于是,公司依据制度规定,正式开除了朱某。 朱某得知自己被开除后,他觉得自己不过是一时糊涂,做了错事,公司不应该如此绝情地将他开除。 他坚称自己从来没有学过公司的相关制度,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而且,他还搬出法律条文,说法律只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己只是被行政拘留,公司没有权利开除他。 朱某觉得自己有理,于是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开除决定,恢复他的工作。 然而,仲裁结果并没有如他所愿,仲裁机构认为公司的做法合理合法,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朱某不甘心,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始终反复强调自己没学过公司制度,公司开除他是违法的。 公司也是拿出了朱某入职时签字确认的公司制度确认书,上面清楚地写着,员工若受到行政处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这份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的。 公司还指出,朱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制度,更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给公司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常运营秩序和良好的企业文化,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是合理且必要的。 朱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自己没学过公司制度,且法律只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能开除。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并没有限定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能解除合同。 公司拿出朱某入职签字确认的确认书,这表明朱某是知晓公司制度的。而且公司制度规定受行政处罚可解除合同,这一制度本身合理合法,还经过了民主程序并公示。 朱某的猥亵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公司依据制度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朱某申请仲裁没结果后又告上法庭,他称没学过公司制度,可他入职签字确认过,这就说明他应该对公司制度有所了解。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就一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 朱某所在公司的制度规定,员工受行政处罚可解除合同,且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朱某作为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制度,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制度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因此,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朱某原本有着不错的工作,却因为一时的邪念,做出了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最终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还失去了工作。 而公司依据合法合理的制度,对朱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维护了公司的权益和正常秩序。 在职场中,无论是领导还是员工,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尊重他人是最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违法违规的行为。 对此,大家觉得公司依据制度开除朱某是否合理呢,不妨一起来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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