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租客失联了3个月,男房东担心她出事,在向警方报备后,强行打开了女租客的

雷雷说趣 2026-01-18 23:53:08

北京,一女租客失联了3个月,男房东担心她出事,在向警方报备后,强行打开了女租客的房门,结果女租客一点事都没有,就是不想理男房东。男房东退出房间后,女租客立即报警指控男房东非法侵入住宅,并要求警方对他行政拘留。警方虽认定男房东的行为不当,但并未立案。女租客不服,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重新对男房东进行立案并处罚。(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据悉,此事要从2022年初说起,当时白女士独自来到北京闯荡,为了有一个长期且稳定的居所,她托中介找到了单先生正在出租的一套房子。 按照单先生的出租价格,月租金是4200元,基础的家具和电器都是齐全的,而且房子是整租,不用担心有其他室友打扰。 白女士看了房子后十分满意,直接与单先生签了一个长期的租赁合同,并且租金是一年一付。 自从房子出租后,单先生就未再管过房子,只要白女士能按时交租就行,而且他还给白女士换了新锁,钥匙也都给了白女士,而白女士这一住就是2年。 可没想到,在2024年6月份发生的一件事,让白女士对单先生的信任荡然无存。 在6月28日那天,白女士突然收到单先生的消息,说要检查房间内水管是否有漏水的问题,并询问白女士是否方便。 白女士看到信息后,立即去屋内检查了下,发现没有水管漏水。之后,白女士又联系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表示没有接到通知检修水管。 这下白女士慌了,她怀疑单先生是看她一个人居住,所以对她有了想法,于是没有回复信息。 单先生左等右等未等到信息,猜测白女士可能在忙,就未再打扰。几天后,单先生再次询问白女士是否在家,但还是未收到回复。 出于担心,单先生亲自前来敲门,但白女士始终未开门。之后的2个月内,单先生多次给白女士发消息,都未收到任何回复。 后来在朋友的提醒下,单先生担心白女士在出租屋内出事,于是去找了中介联系白女士,但也没有联系上。这时中介提议先报警备个案,然后强行开门。 虽然单先生觉得这个行为不妥,但他担心万一白女士真出了事,那自己这套房子就完了,于是打了报警电话告知了民警具体情况,然后叫来了物业工作人员和开锁师傅一起把门锁给撬开了。 在开门的整个过程中,单先生都是录音录像,之后单先生等人进入白女士的屋内进行了一番寻找,却连个人影都没有,但东西比较杂乱,应该是还有人住的。 在确定白女士未发生意外后,单先生等人就立即退了出去。 当晚白女士回到出租屋,看到地上有一些大脚印,顿时被吓了一跳,立即退了出去。然后找了个安全的地方打开了手机监控,并通过历史记录看到了是单先生等人进入了屋内。 本来白女士就怀疑单先生对她有不轨的想法,现在单先生擅自进入她的房间内,这让白女士更加确定单先生来者不善,于是她报了警,指控单先生等人非法入侵住宅。 后警方传唤了单先生等人。期间,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毕竟单先生是业主,是他让大家陪着做个见证。单先生则解释是因为白女士3个月都未回消息,担心白女士出事才擅自进屋的。 由于单先生在进屋前向警方报备过,而且单先生等人进屋时,并未乱拿白女士的财物,所以警方认为单先生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属于违法情节显著轻微。 因此,单先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警方只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可白女士不服,认为警方是在包庇单先生,所以申请了复议,未果后又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对单先生的不予处罚决定。 但警方辩称对单先生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系合理合法,要求法院驳回白女士的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单先生将房子租给白女士期间,房子的使用权归白女士,在未经白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先生不得擅自进入。 根据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对单先生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已经确认,只是认为该违法情节轻微,故未对单先生进行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由此可见,警方对单先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是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由于白女士无证据证明警方的裁量有问题,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白女士的诉请。 白女士还是不服,她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以及警方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 单先生作为房东,其在白女士长期不回信息的情况下,因担心白女士出事而选择了报警备案,并全程录像等方式进入屋内查看,其是在履行对租客的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 如果不考虑单先生的主要目的而机械式执法,反而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白女士的全部诉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单先生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白女士屋内的行为,大家认为是否合理?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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