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个案子,很值得说道说道。有未婚妈妈送养女婴收4.8万元“感谢费”,一审被判拐卖儿童罪,获刑5年,二审却改判无罪。 2014年,樊某未婚先孕,男友还因犯罪被羁押,她没经济来源又不敢告诉家人,就想送养孩子。黄某婚后多年无子,收养意愿强烈,主动联系樊某愿付“感谢费”。樊某和男友也多次商议,最后签了送养协议。 二审综合全案情节改判无罪,这案子厘清了民间送养与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边界,说明法律判决还是会全面考量实际情况的。


最近看到个案子,很值得说道说道。有未婚妈妈送养女婴收4.8万元“感谢费”,一审被判拐卖儿童罪,获刑5年,二审却改判无罪。 2014年,樊某未婚先孕,男友还因犯罪被羁押,她没经济来源又不敢告诉家人,就想送养孩子。黄某婚后多年无子,收养意愿强烈,主动联系樊某愿付“感谢费”。樊某和男友也多次商议,最后签了送养协议。 二审综合全案情节改判无罪,这案子厘清了民间送养与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边界,说明法律判决还是会全面考量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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