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在3岁、父母离婚后,便没有再见过母亲,转眼近25年过去了,却被多年未见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包括每个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每周给母亲通一次电话、每个月探望母亲一次以表关怀。女子懵了,认为母亲从没有对自己尽过抚养义务! 女子的童年里,“妈妈”始终是个模糊的符号。父母离婚时她刚学会说完整的句子,只记得那天母亲收拾行李离开,父亲蹲在地上抱着她,一遍遍地说“爸爸永远陪着你”。从那之后,母亲的身影就彻底从她的生活里消失了,没有寄过一件衣服,没有打过一次电话,甚至连逢年过节的一句问候都没有。 父亲靠着打零工、摆地摊的收入把她拉扯大,住过城中村的狭窄出租屋,吃过最便宜的咸菜拌饭,可父亲从不让她受委屈,宁愿自己饿着肚子,也要给她买喜欢的书本和文具。 她小时候看着同学被母亲接送,总会偷偷躲在教室后面哭,不止一次拉着父亲的手问“妈妈去哪里了”,父亲每次都只是红着眼眶,说母亲去了很远的地方。 她也曾托亲戚打听母亲的下落,可亲戚们要么说不知道,要么劝她“别找了,她心里没你”,这份缺失的母爱,成了她成长里难以愈合的缺口。 日子一晃到了她成年,她努力工作,好不容易在城市里站稳脚跟,还没来得及好好孝敬父亲,父亲就查出了高血压和糖尿病,常年需要服药控制病情,奶奶又突发脑梗导致半身不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为了照顾两位老人,她辞去了原本的工作,成了全职陪护,家里的积蓄很快被医药费掏空,她只能靠接一些零散的兼职勉强维持生计。 就在她被生活的重担压得喘不过气时,法院的传票突然送到了家门口,看到原告栏里“母亲”的名字,她愣了半天,甚至一时想不起母亲的模样。她怎么也没想到,时隔25年,母亲第一次联系她,竟然是通过法庭。 法庭上,母亲坐在原告席上,妆容精致,穿着体面,说起诉求时理直气壮。她称自己当年离婚后经济困难,没办法抚养女儿,现在年纪大了,身边没人照顾,心里孤单,所以才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可当法官让她拿出当年经济困难的证据时,她却支支吾吾说不出话。 法院随后调取了相关资料,发现母亲离婚后不久就再婚了,嫁给了当地一名生意人,这些年一直有稳定的工作,退休后每月能领2864元退休金,远超广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且她名下还有一套房产,完全有能力自给自足。 而女子这边,银行流水显示她已经失业半年,名下无房产,存款不足万元,还要承担父亲和奶奶的医药费、生活费,确实没有额外的经济能力支付赡养费。 法官还着重核查了抚养义务的履行情况,从女子的学籍档案、邻居证言、父亲的工资记录里,都能证实母亲从未对她尽过抚养责任,甚至在她成年后,也从未有过任何亲情上的联结。 我国法律虽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这份义务的履行,既要考虑父母的实际需求,也要兼顾子女的履行能力,更要结合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的前提。 母亲目前仅55岁,未达到法定需赡养的老年人年龄,且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而女子不仅没有经济收入,还需承担两位重病老人的照料责任,客观上也无法满足母亲要求的每周通话、每月探望的诉求。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母亲要求女子支付每月2000元赡养费、每周通电话及每月探望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同时当庭释明,若母亲日后因年龄增长丧失劳动能力,或出现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而女子届时具备了相应的履行能力,仍需在合理范围内对母亲承担赡养义务。 判决宣读的那一刻,女子坐在被告席上,眼泪一下子涌了出来,不是委屈,而是觉得这么多年的空白,终于被法律给出了一个公正的回应。 亲情从来都不是单方面的索取,赡养义务的背后,是抚养与陪伴的双向奔赴。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却也不会忽视子女的实际困境,更不会纵容那些从未尽过父母责任,却在晚年试图用亲情和法律向子女索要回报的行为。真正的赡养,源于血脉里的温情,而非法庭上的强制要求。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