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周扒皮还狠!”北京,女子公司人事变动,她接手同事工作,对接的销售人员从18名

一个木头 2026-01-02 22:38:53

“比周扒皮还狠!”北京,女子公司人事变动,她接手同事工作,对接的销售人员从18名增加到52名。不久后,公司又通知女子,让她再接手另一名员工的订单业务,女子以自己的工作已经饱和为由,拒绝接手。万万没想到,公司却把女子给开除了,女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高女士在某食品公司工作3年后,2020年,她和这家公司的分公司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 2023年3月,有员工离职,公司安排高女士接手了这位员工的业务,她对接的销售人员从18名增加到了52名,工作量猛增。 可不久后,另一名同事离职,公司又让高女士接手这位同事的工作,可这位同事是负责电商订单业务的,跟高女士的工作性质完全不同。 高女士已经没有精力在去接手这位同事的工作内容了,她以工作量已经饱和为由,拒绝了公司给她安排的新增工作任务。 可公司领导却觉得高女士作为公司的一员,应该服从公司的安排,为公司分担压力。 在高女士多次拒绝工作安排后,公司以高女士拒绝正常工作交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于2023年6月,将高女士给开除了。 高女士觉得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她只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地拒绝了公司不合理的工作安排,怎么就成严重违纪了呢? 她认为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无果后,高女士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满足规章制度合法、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以及解除程序合法等条件。 这种情况下,公司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高女士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呢? 公司虽然有自主管理权,可以对员工进行工作安排,但这种安排必须合理合法,不能违反劳动定额,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高女士此前已经接手了其他人的工作,而且工作量已经饱和,新旧业务之间差距又很大,公司强行给她加派任务,这属于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高女士拒绝公司的安排,是基于自己工作饱和的合理解释,并不是无故拒绝,也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 法院认为公司的工作安排明显不合理,高女士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仅因为高女士拒绝不合理的工作增量就将她开除,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高女士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238元,她从2017年4月21日入职,到2023年被开除,工作了6年多的时间。 公司应该支付她6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因为是违法解除,所以要支付双倍。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94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劳动者来说,遇到公司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可以勇敢说“不”,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时候,一定要合理合法,不能随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双赢的局面,劳动者创造劳动价值,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也能顺利发展。 (素材来源:极目新闻 2025年12月31日) 关注@木头人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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