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邓州,刘先生和妻子结婚5年,还有一个3岁半的儿子,可一个月前,姨姐突然谎称要

芹姐说法 2026-01-01 20:52:52

河南邓州,刘先生和妻子结婚5年,还有一个3岁半的儿子,可一个月前,姨姐突然谎称要给外甥买衣服,将刘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带走了,还撺掇妹妹和刘先生离婚。调解员跟着刘先生找到姨姐家,却发现情况完全不是刘先生所说的那样。 刘先生称,他和妻子小玉感情一直很好,走到这一步,完全都是因为他的姨姐。 刘先生称,他自己做了点小生意,挣钱不算多,可现在,姨姐经常在妻子面前撺掇,导致妻子开始嫌他没本事。 加上两个人教育孩子的理念不一样,渐渐夫妻俩产生了一些矛盾。 一个月前,姨姐到自己家,说要带着3岁半的儿子去买衣服,刘先生没多想,就让妻子和儿子跟着姨姐出去了。 可妻子和孩子一走,就再也没回来过,现在妻子还和自己提了离婚。 刘先生说,俗话说劝和不劝分,他和妻子小玉感情一直很好,大姨姐不压事,还一直挑唆妻子和自己离婚,闹成现在这样,都是姨姐捣的鬼。 刘先生说,他自己一心为了这个家,平时不注重穿衣打扮,去姨姐家挽回妻子时,姨姐说他穿得像要饭的一样,要赶他走。 刘先生觉得,姨姐就是嫌贫爱富,妻子是被姨姐洗脑了。 刘先生对调解员说,他现在就是想妻子不要再听姐姐的,回归家庭和他好好过日子。 调解员陪同刘先生去到姨姐家,姨姐和刘先生的妻子根本不让他们进门,只说去村委调解。 调解员询问村里人,对方告诉她,刘先生的妻子小玉不和他过,实际上是因为刘先生经常打她,这事妇联也曾调解过。 刘先生矢口否认,说他们冤枉自己,自己只是在生气时推搡了妻子小玉几下,那根本算不上打。 小玉却说,刘先生经常关起门来家暴她,曾经三次把自己掐晕了,自己曾经拍下他家暴的证据,可刘先生趁自己睡着,把证据全部删除了。 自己也不敢改密码,因为刘先生发现,就会再次对她动手。 刘先生拒不承认,说自己没家暴,也没掐小玉的脖子,当时只是气急了只是推着她的脖子,把她推回家。 小玉毫不留情,立即指出,他们一个院的租户是证人,他们曾经看到过刘先生家暴自己。 刘先生听见这话不吭声了,小玉又说,更可气的是,自己被刘先生掐晕了,刘先生还推卸责任,说自己是装的。 小玉说,自己是被刘先生长期控制和家暴,实在坚持不下去了,这才决定和刘先生离婚。 刘先生见自己做的亏心事都被小玉抖落了出来,终于低着头闭上了嘴。 调解员无限唏嘘,使劲批评了刘先生一顿。 小玉说,她认识刘先生的时候,刘先生就是家徒四壁的穷光蛋,自己不在乎他穷,可是刘先生从来不管孩子,犯了错还把错误推到自己头上,诬陷自己嫌贫爱富。 如果自己真的嫌贫爱富,当初就不可能答应和他结婚,离婚是因为他的做法实在太让自己寒心了。 刘先生和小玉之间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 首先,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小玉指控刘先生经常对她实施家暴,还三次将她掐晕,拿走她的手机并删除家暴证据等情况。 刘先生虽拒不承认掐脖子的行为,但不得不承认存在推搡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刘先生所谓的推搡和推脖子,实际上已符合家庭暴力中身体侵害行为的特征。 即使这种暴力行为不是典型的殴打,推搡、掐脖子等行为也对小玉的身体造成侵害,且可能导致精神上的恐惧和伤害。 此外,一个院的租户可作为证人证明刘先生有家暴行为,这更能支持小玉的主张。 因此,可以认定刘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同时,刘先生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将责任推给姨姐,诬陷小玉嫌贫爱富,这种行为也违背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规定。 如果小玉和刘先生离婚,他们三岁半的儿子该何去何从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刘先生具有家庭暴力行为,这种行为对孩子的成长环境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会使孩子在身体和心理上受到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并且,孩子从小和小玉在一起时间更长,而刘先生却很少带孩子。 小玉在这场婚姻中是家暴的受害者,且愿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孩子抚养权判给小玉的可能性较大。 调解到最后,刘先生终于承认了自己打老婆这件事,但是他仍旧狡辩,说自己虽然动手了,但不像小玉说的那么严重。 刘先生一边说,一边抽自己的脸。 可小玉已经毫不在乎了,她说,她已经不对刘先生抱有期望了,并且,她已经提交了离婚申请。 来源:小莉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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