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56岁女教师值夜班,为了方便她骑电动车前往学校,不料,途中被路边树木悬

辨案析历 2025-12-31 12:03:00

陕西咸阳,56岁女教师值夜班,为了方便她骑电动车前往学校,不料,途中被路边树木悬吊着的断枝碰撞引发车祸,致其身亡。事后,交警认定女教师超速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镇政府承担次要责任。女教师家属不服,闹上法庭后,法院认为女教师并未超速,更改了事故的主次责任,判决镇政府赔偿76万余元。 2024年11月12日,天色已经擦黑,56岁的女教师白某匆匆推出电动车,准备去学校值夜班。 值班的事说大也大,说小也小,白某一边盘算着值班的事儿,一边骑车往学校赶,可谁能料到,一场致命的意外正悄悄等着她。 这条乡道白某走了好几年,路面不算宽,但平时来往车辆不多,一直挺顺畅。 可那天她刚骑到半路,突然感觉前方有东西挡着,还没等反应过来,电动车就狠狠撞在了一根悬吊着的断裂树枝上。 “砰”的一声闷响,白某连人带车摔在地上,当场就没了动静。 等路人发现时,这位兢兢业业的老教师已经没了生命体征,手里还紧紧攥着没来得及交给学校的考勤表。 噩耗传到家里,丈夫赵先生和家人瞬间崩溃了。 好好的人前一刻还笑着出门,这才多大的功夫就阴阳相隔,换谁也接受不了。 处理完白某的后事,家属们满心期待交警能给个公道的说法,可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时,所有人都傻了眼。 事故责任认定书里写着,白某超速行驶、不靠右行驶,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镇政府因为没及时修剪树木,妨碍通行,只承担次要责任。 赵先生想不通,明明是道路上的树枝没有及时清理,这才导致了这场事故,怎么就成了白某主责?白某骑行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还因此丧失了生命,这样的责任认定太离谱。 作为丈夫,他太了解白某了,平时骑电动车从来都是慢悠悠的,尤其是晚上赶路,更是小心翼翼,怎么会犯超速这种低级错误? 而且那根断枝悬在半空中,天黑根本看不清,明明是镇政府没尽到养护道路的责任,怎么反倒让逝者承担主要责任? 家属们越想越不服,商量来商量去,决定一定要为白某讨个说法。他们找了专业的律师,一纸诉状把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院的细致审理,案件终于迎来了反转。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路段是乡道,根本没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道路半幅宽度也就3.3米左右。 经过专业鉴定,白某当时的车速是22.5km/h,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里的最高时速标准是25km/h,这说明白某压根就没超速,交警之前的认定根本不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镇政府作为事发乡道的管理人与养护人,对道路及路边树木负有日常巡查、清理与维护义务。 悬吊的断裂树枝属于“妨碍通行的物品”,镇政府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也未设置警示,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仅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而非最终结论,法院有权依法审查。 本案中,法院通过专业鉴定确认白某车速22.5km/h,且事发乡道未划分车道,推翻了“超速、不靠右行驶”的认定,进而可以调整主次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镇政府作为事发道路的管理人和养护人,没尽到保障道路通行安全的义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负责70%的损失。 而白某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负责30%的损失。 经过核算,赵先生等家属的各项损失加起来一共是108.89万元,按照责任划分,镇政府需要赔偿70%,也就是76万余元。 持续了近一年的维权路,家属们走得异常艰难,也因此验证,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唯一的权威,凡事还是要靠事实和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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