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黄某拾得27万元现金,拾金不昧,全部归还失主。失主恩将仇报,反咬一口,说是丢

扬扬妈妈 2025-12-25 15:11:19

武汉黄某拾得27万元现金,拾金不昧,全部归还失主。失主恩将仇报,反咬一口,说是丢了32万元,打官司让黄某再行归还5万元 这事儿听得人血压直飙!黄某就是个普通上班族,那天下班路过小区花坛,脚底下踢到个沉甸甸的黑色塑料袋,打开一看,好家伙!一沓沓红色钞票码得整整齐齐,数了三遍都是27万,吓得他手心直冒汗,连班都没心思上了,当即就打了110报警!你想想,普通人家一辈子能见过几次这么多现金?黄某月工资才6000多,27万够他不吃不喝攒四年,可他连半点贪念都没起,这种定力,换谁不得竖大拇指? 失主李某找上门的时候,哭得鼻涕一把泪一把,握着黄某的手说“大哥你真是活菩萨”,还当场拍胸脯保证“肯定给你重谢”。黄某见他着急,二话没说就跟着民警把钱如数归还,连个收条都没要,心想做件好事心里踏实。可谁能想到,转头李某就变了脸,拿着银行取款32万的凭证,把黄某告上了法庭,张口就要再要5万,说“我明明取了32万,你只还27万,剩下的肯定被你藏起来了”!这波操作简直刷新了无耻的下限,好心好意帮你找钱,结果被倒打一耙,换谁能咽得下这口气? 更气人的是李某的庭审说辞!他说自己取钱是为了给工人发工资,32万现金用报纸包着,外面套的黑色塑料袋,可黄某归还的只有27万,还说“除了他没人碰过钱,不是他拿的是谁拿的”。可黄某当庭拿出民警的出警记录、现场清点视频,还有小区监控——监控清清楚楚拍到黄某拾到钱后没打开过塑料袋,直接就交给了民警,全程都有证人在场,李某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法官当庭就问李某“你说少了5万,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丢的是32万?”,李某支支吾吾说不出话,只反复强调“我取了32万,肯定是他藏了”,这种蛮不讲理的态度,连旁听的人都忍不住摇头! 黄某为了这事儿,前前后后跑了法院8趟,耽误了不少工作,还花了几千块律师费,本来是人人称赞的好人,结果被人当成小偷一样质疑,心里别提多委屈了。他说“早知道是这结果,我当初真该不管这钱”,可话虽这么说,真让他把钱藏起来,他肯定也做不到——这就是刻在骨子里的善良,就算被人伤害,也改不了本性! 这里必须普及三个专业知识点,别让好人寒了心!第一个是《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因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权利人请求支付,但没有义务证明遗失物的具体数额;第二个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李某主张自己丢了32万,就该由他提供证据,而不是让黄某证明自己没拿5万,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第三个是“公序良俗原则”,法院判决不仅要依据法律,还要维护社会公德,李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就算有取款记录,也不能仅凭猜测就让拾金不昧的人承担责任! 你要是黄某,遇到这种恩将仇报的人,还会选择拾金不昧吗?我问过身边不少人,有人说“肯定不会了,好心没好报”,也有人说“还是会还,但会先拍视频留证据”,其实这就是李某这种人的危害——他不仅伤害了黄某,还寒了所有善良人的心!还有个关键问题:你觉得李某该受到什么惩罚?仅仅是败诉就够了吗?我觉得他还应该公开道歉,为自己的污蔑行为付出代价! 法院最后的判决大快人心!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遗失的现金数额为32万元,黄某已履行返还义务,其拾金不昧的行为值得肯定和赞扬”。这个判决不仅还了黄某清白,更守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要是让这种恩将仇报的人得逞,以后谁还敢做好事?谁还敢拾金不昧? 善良从来都不是软弱的借口,好人也不该被随意伤害。李某以为靠撒泼耍赖就能占到便宜,却忘了法律是公正的,社会是有公义的。黄某的遭遇告诉我们,做好事的时候可以多留个心眼,保护好自己,但绝对不能因为遇到几个坏人,就丢掉心里的善良。 真正的社会进步,就是让好人有好报,让坏人受惩罚。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人愿意伸出援手,让这个世界变得更温暖。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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