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生和人网恋,见对方长得帅,便答应和他奔现开房,见面后,女生发现对方是不是照片本人,还与他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以公开二人聊天记录相威胁,要求女生继续和他发生了关系。女生无奈答应,结果又被男子拍下了裸照,对方再次以此威胁,女生忍无可忍报了警。 据红星新闻等报道,辛某是一名青春靓丽的女大学生,2024年6月,辛某无意间认识了一名网友刘某。 辛某和刘某很聊得来,没几天两人就打得火热。刘某提议二人互爆照片,辛某自认长得漂亮,对此毫无心理负担,一张精修图甩过去,刘某心动不已,也发了一张自拍。 辛某一看,刘某长得阳光帅气,身材也非常挺拔,完全就是自己的理想型。 互爆照片后,两人聊的更火热了,还经常聊一些成年人之间的暧昧话题。 过了几天,刘某就开始约辛某见面,并提出想和她发生了关系。辛某对照片上的刘某非常心动,答应赴约。 6月26日,刘某在雁塔区某酒店开好房,辛某打扮一番后如约而至。 进入房间后,辛某发现刘某和照片上的不是一个人,但是她并没有拒绝刘某,仍旧和刘某发生了关系。 发生关系后,辛某觉得,刘某现实中虽然长得不丑,但和她的理想型还是有很大区别,便不想再和刘某继续了。 谁知,刘某一直联系她,还说如果辛某甩了他,他就把两个人的暧昧聊天记录和尹某的照片发到校园网里,让她没法做人。 辛某在刘某的威胁下不情不愿和他见了第二面,并且两人又发生了一次关系。 让辛某没想到的是,刘某这次早有准备,还偷偷拍下了辛某全 裸照片。 事后,刘某以辛某的裸 照再次威胁她,辛某意识到,自己的妥协只会换来刘某的变本加厉,于是,忍无可忍的辛某报了警。 刘某以为自己做的人不知鬼不觉,也以为捏住了辛某的把柄,谁知,没几天他就被民警抓获了,并因涉嫌强 奸 罪被提起公诉。 本案中,辛某在首次见面发现刘某与照片不符时未拒绝发生了关系,这一次,两人发生了关系, 属于你情我愿,并不涉及到法律。 但是,在辛某想和他断了联系时,刘某以聊天记录等相威胁,并以此再次和辛某发生了关系,此次,刘某构成强 奸 罪。 强 奸 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即妇女不同意发生了关系,而行为人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妇女与其发生了关系。 辛某最初基于对照片上刘某形象的好感答应见面并发生了关系,首次见面虽发现刘某与照片不符但未拒绝,这一行为是其自主意愿的表达,但之后刘某的威胁行为改变了整个性质。 当刘某以公开二人暧昧聊天记录和辛某照片到校园网相威胁时,辛某的主观意愿已经发生了变化,她不想再与刘某继续联系,更不想再次发生了关系,但由于刘某的威胁,她不得不就范。 这充分表明,尹某和刘某后续发生关系的行为是违背辛某意志的。 刘某以公开暧昧聊天记录和照片到校园网相威胁,这对作为女大学生的辛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精神压力,也正因为刘某的威胁,使得辛某不敢反抗。 “不敢反抗”是指妇女在面对行为人的威胁、恫吓等手段时,因害怕自身名誉、财产、人身等权益遭受损害,而不敢拒绝 性 行 为。 一旦这些内容被公开,辛某的名誉将受到严重损害,可能会面临同学的异样眼光、舆论的压力等,这使得辛某不敢拒绝刘某的要求,只能无奈答应再次见面并发生了关系。 之后刘某又以偷拍下的裸 照进行威胁,进一步加剧了辛某的恐惧和不敢反抗的心理。 虽然辛某在首次见面时未拒绝发生 关系,但这不能成为判断整个事件性质的唯一依据。 强 奸 罪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整个过程中妇女的意志变化以及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强制手段。 刘某在首次发生关系后,通过威胁的方式迫使辛某再次与其发生了关系,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辛某最初的意愿范围,符合强 奸 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以披露二人的聊天记录及辛某照片、裸 照等相威胁,这种威胁手段属于强 奸 罪中的“胁迫”手段。 通过这种胁迫,刘某违背了辛某的意志,强行与辛某发生了关系,其行为完全符合强 奸 罪的构成要件。 刘某后续以威胁手段迫使辛某再次与其发生了关系的行为,违背了辛某的意志,符合强 奸罪中“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中“不敢反抗”的情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自己和辛某发生了关系是双方你情我愿,并不存在胁迫。 经审理认为,根据二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刘某确实多次以聊天记录和辛某的照片相威胁,逼迫辛某和他发生了关系,刘某构成强 奸 罪。 但因刘某获得了辛某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