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7岁女子王某雅见一陌生女子不停地敲自家的门,还朝自家门口吐痰,在母亲

律安说法 2025-12-20 17:37:08

四川成都,27岁女子王某雅见一陌生女子不停地敲自家的门,还朝自家门口吐痰,在母亲提醒并电话通知保安到场的情况下开门质问对方,哪曾想,竟被对方持刀杀害。 事后,凶手梁某滢被以故意杀人罪刑拘,案件侦办过程中,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犯罪时具有部分刑事能力。 不过梁某滢却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反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声称遭到王某雅的辱骂,摆件击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滢无故滋扰王某雅在先,王某雅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便用摆件击打了梁某滢也系自保行为,认为梁某滢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 此外,梁某滢还提出自身属于自首,不过也没有被法院采纳。 考虑到梁某滢为精神分裂,犯罪时具有部分刑事能力,法院最终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规定判处梁某滢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也就是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就是死缓,也属于死刑,同样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过,相较于死刑立即执行,存在2年的缓期。 还应当注意的是,死刑缓刑2年执行,缓期2年是否执行死刑要分情况看待。 《刑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也就是说,被判处死缓后,经过2年的缓期,除非在缓期内故意犯罪,才可能执行死刑。 记得此前报道,王某雅的母亲在庭审前当着众多记者的面儿说过:必须要让凶手付出代价!如果一审没有判处凶手死刑立即执行,就会抗诉,一直打到最高院! 现如今,判决结果出来后,王某雅的母亲态度依旧,当众表示一定会抗诉。 还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2款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其实,王某雅的母亲除了可以依法追究梁某滢的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要求梁某滢赔偿损失。 而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梁某滢系精神分裂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雅的母亲也可直接要求梁某滢的父母赔偿损失。 此外,《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因事发时,物业的保安就在现场,如果物业的保安存在不作为、失职等情况,王某雅的母亲在追究完梁某滢的责任后,也可以追究物业的责任,要求物业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 最后,与对方无冤无仇,只因为被对方滋扰、看不惯对方的做法,开门问了几句,却莫名其妙丢了性命!着实是令人唏嘘! 王某雅的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牢记防人之心不可无,碰到奇怪的人,奇怪的事情,尽量躲着点!不要与其纠缠! 这事你怎么看?

0 阅读:1
律安说法

律安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