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版农夫与蛇?”河南,男子砍树被砸伤,家里没人,村主任签字救人,因医院诊疗过错,男子落下偏瘫,医院赔偿12万。事后男子认为村主任未经自己和家属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存在过错,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村主任傻眼:自己好心签字救人,怎么就错了,这不是恩将仇报吗?好在法院判决公平公正,结局大快人心。 老杜是某村村委会主任,是个热心肠,村里大事小事都爱操心,村民们对他也十分信任。 可他怎么都没想到,自己一次善意签字,竟然会惹上一场官司。 事情发生在2017年3月4日,当时他接到村里人电话。 对方说村民郭某和他人一起伐树的时候,被突然歪倒的树木砸伤了,情况十分危急,郭某家里没人,他们也不敢拿主意,只好把事情告诉给老杜。 老杜没有多想,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到了医院,医生告诉他们,郭某情况严重,必须马上进行手术,不然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 当时郭某昏迷、他家里人又联系不上,其他同行人员又不识字,老杜想着人命关天,耽误不得,要是等家属来了在签字,可能就来不及了。 他没有过多犹豫,在手术单上签了字。 手术顺利进行,郭某脱离了危险,可治疗结束后,郭某却落下了偏瘫的后遗症。 这对于郭某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原本好好的一个人,落了个残疾,他心里很不甘心。 后经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12万元。 事情到这里,似乎就应该结束了。 可郭某心里的疙瘩却始终解不开,他越想越气,觉得当年要不是老杜擅自在手术单上签字,自己不做这场手术,也不会落到这个地步。 他认为老杜在签字时,没有经过他本人和家属的授权同意,导致自己没有接受正确的救治措施,老杜也应该对此事负责,他要求老杜赔偿10万余元。 老杜傻眼了,他怎么都想不通,当年自己一心只想让对方赶紧得到治疗,根本来不及多想,自己明明是一片好心,怎么就成了过错方,这不是恩将仇报吗? 可郭某还是一纸诉状,将老杜告上了法庭,要求老杜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有人说当时情况那么危急,性命关天,要是老杜不签字,后果怎么样还不知道。 村主任这是敢于担当,主动站出来签了字,怎么反而被倒打一耙呢? 这社会到底怎么了,简直就是农夫与蛇的故事再次上演啊!偏瘫又不是村主任签字造成的,怎么能把责任怪到他头上呢? 是不是当时村主任不签字,郭某出了事,家属是不是还得照样索赔? 郭某的做法太不厚道了,下次遇到这种事情,尽量去联系家属或者报警处理吧。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因为自身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已经被法院判决赔偿郭某12万余元,这说明医院的行为是导致郭某损害后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那么老杜的签字是否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呢?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郭某生命垂危,家属联系不上,如果不签字手术,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 老杜为了挽救郭某的生命,在无法及时联系到家属且同行人员都不识字的情况下,签字同意手术,属于善意救助。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郭某当时被急救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受伤较为严重,其家属并不在现场,为了让郭某得到尽快治疗,老杜出于好意签了字。 老杜的签字行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郭某要求老杜赔偿的诉求。 老杜悬着的心也落了地,虽然签字有风险,但是该帮的时候还得帮。 社会需要善意救助和见义勇为,做人要懂得知恩图报,不能恩将仇报,让好人寒了心。


